一個8.5元文胸招來850元罰款工商局認定商場無權處罰
“我當時是真的忘了,我不是小偷!”只要一說起那件事,小紅(化名)就忍不住落淚。
一個價值8.5元的文胸,超市罰了小紅850元錢,整整100倍。
記者從工商、公安等部門瞭解到,超市根本沒有處罰小紅的權力,超市也承認對小紅的處罰沒有依據。
一個文胸和850元
6月12日下午3時左右,小紅去瀋陽市皇姑區黑龍江街上的時代自選商場買東西時,手機忽然響了起來。“我從包裏往外掏手機時,順手將手裏拿着的一個文胸扔在了包裏。接完電話,從樓上下來時,我就把文胸的事忘了。”小紅委屈地說,“我在外面買雪糕的時候過來個保安,說我偷了東西,我纔想起那個文胸。我跟他們道了歉,並提出要去交錢,但他們怎麼都不同意。”隨後,小紅被帶到了一樓的一間辦公室。
“你要是不說實話,我們就打110,還要讓你們單位知道。”屋裏的一名男子說。
“我嚇壞了,同意交罰款。他們一開始說罰1000倍,最後說到850元。”小紅告訴記者,超市當時還扣留了她的身份證和駕駛證。
最後,小紅用僅有的100元錢和借來的750元錢贖回了身份證和駕駛證。
罰款並沒有依據
回家之後,小紅委屈得哭了一夜。“超市有什麼權力說她是小偷?超市有什麼權力罰錢?”小紅的朋友們決定爲她討個說法。
昨日下午,小紅見到了那家超市服務部的周經理。
“這樣的事,確實應該由公安機關來處理,是他們不同意找警察的。”在記者的追問下,周經理承認,超市確實沒有權力對小紅進行處理,對小紅進行的罰款也沒有任何依據。
商家無權私自處罰
瀋陽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商場作爲營利性企業無權對消費者進行處罰,商家制定的“偷一罰十”或“偷一罰百”等規定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警方也認爲,超市的做法不正確,該怎麼處罰,應該由公安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來認定。
遼寧中聯律師事務所崔揚律師認爲,超市抓到小偷後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讓公安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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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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