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國會14日通過了包括《國民保護法案》在內的7項法案。根據這些法案,日本政府在緊急狀況下有權直接向國內部署自衛隊,采取必要的軍事行動。
分析人士指出,這7項法案是去年6月制定的『有事法制』三法案的重要補充,這些法律成立後,意味著日本的戰爭立法徹底完備。
戰爭法案居心叵測
日本參議院以163票贊成、31票反對的結果通過了這7項頗具爭議的法案。由於日本眾議院已經在5月20日通過了上述法案,使得這7項法案在國會順利獲得通過。
這7項法案包括《限制外國軍事用品海上運輸法案》、《美軍行動便利法案》、《自衛隊法修正案》、《交通通信管制法》、《國民保護法》、《處罰違反國際人道法法案》和《俘虜處理法案》等。
這些法案規定了日本在遇到武力攻擊或預測將發生武力攻擊時,自衛隊、美軍、各級政府排除外國攻擊和保護本國國民的具體方法。
其中自衛隊法修正案規定,日本在遭到攻擊之前就可以向美軍提供彈藥;限制外國軍品海上運輸法案規定,對有可能向敵對國家運輸武器的第三國船只進行海上搜查,甚至允許對有關船只進行射擊。
國民保護法案中規定,在緊急情況下,地方政府的知事有權向商家和藥店緊急采購食品、藥品,如遭拒絕,知事有權強制征用;美軍行動便利法案規定,自衛隊向美軍提供物品、勞務幫助,首相有權征用土地房屋供美軍使用,首相有權決定道路、港灣、機場歸自衛隊和美軍優先使用。
和平憲法頻被違反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日本制定的和平憲法明確禁止向海外派兵。到了上世紀90年代,日本逐漸成為世界經濟大國後,就試圖向政治大國和軍事大國發展,頻頻突破和平憲法,在向海外派兵問題上不斷松綁。
1992年,日本政府強行突破憲法限制,將海上自衛隊的掃雷艇開進波斯灣;1992年6月,日本國會通過《聯合國維持和平活動合作法案》,向柬埔寨派出首批維和部隊;1994年日本政府修改《自衛隊法》把海外軍事活動作為自衛隊的重要職能。
到了上世紀90年代中期,日本的防衛重點由北向西轉移,不斷強化日美安保體制。1997年9月,新的《日美防衛合作指針》出臺,明確將臺灣海峽未來戰事包括在范圍之內;1999年5月,日本通過《周邊事態法》,不僅防衛范圍可任意擴大,而且可為美軍提供後勤支援。
2001年10月,日本通過了小泉提出包括《恐怖對策特別措施法案》、《自衛隊法修正案》、《海上保安廳修正案》在內的『反恐法案』。根據這些法案,日本可在國內外協助美國進行反恐活動。
2003年6月,日本又通過了極具爭議的『有事三法制』,認定日本首相在危急時刻可不經過國會同意直接派部隊采取軍事行動。隨後日本決定向伊拉克派遣自衛隊,這也是日本在二戰結束後首次向一個仍處於戰斗狀態的國家派遣自衛隊。
日本政府頻頻違反和平憲法、執意向海外派兵的舉動引起日本民眾和亞洲國家的強烈抗議。最近進行的幾次民意測驗顯示,大部分日本民眾反對向伊拉克派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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