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沈劍平 通訊員吉學剛):本網5月21日報道的《天津開庭審理故意殺人、交通肇事案件》,引起廣大市民的關注。近日,記者對案件進行了追蹤採訪。6月17日上午,天津和平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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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欣(左)在法官和法警監督下,在判決上簽字、劉樹華(右)被戴上手銬 |
早上九點,兩名被告人在法警押解下,準時進入中法庭。審判員當庭宣讀判決書。法院認爲,被告人徐欣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引起逃逸緻被害人被碾壓死亡,其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樹華明知車下有人,啓動汽車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嚴重後果,仍置這種可能發生的後果於不顧,啓動汽車從被害人身上碾壓過去致其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予懲處。起訴書對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刑法中“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在出現交通事故後,肇事者不及時搶救被害人,逃離現場,致使被害人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本案被告人徐欣酒後開車致被害人以重傷,雖未發生死亡後果,但因被告人徐欣逃逸使被害人未得到及時搶救,其後又介入了被告人劉樹華故意碾壓的加害行爲致被害人死亡。雖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劉樹華駕車碾壓、擠壓及拖帶所致,但其發生過程與被告人徐欣交通肇事後逃逸具有相關連帶性,因此徐欣肇事行爲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被告人劉樹華對駕駛機動車應具有遇見和避免危險發生的能力,而其在行駛中看到前方有“物體”後,因疏忽大意未能躲過,此時所謂的“物體”致於汽車的前後輪之間,此行爲當屬於過失犯罪。但是當被告人劉樹華下車後,在多名證人告訴他車下是人時,竟重新啓動汽車,後輪又從被害人身上碾壓後逃逸。此時被告人劉樹華的主觀罪過已由過失轉化爲故意,,其明知車下是人,仍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態度,屬於間接故意的行爲,侵害的客體轉化爲公民的人身生命權,故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被告人徐欣交通肇事後“因逃逸緻人死亡”應在七年以上量刑。念其犯罪後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又如實交待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結,依法可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樹華故意殺人行爲是在他人交通肇事後逃逸而發生的犯罪,犯罪情節較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鑑於二被告人積極賠償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樹華的辯解及其辯護人所提劉樹華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並建議使用緩刑的辯護意見,徐欣的辯護人所提徐欣不屬於“因逃逸緻人死亡”並建議使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採納。而被告人的辯護人所提其他辯護意見與事實、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採納。據此,根據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劉樹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被告人徐欣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後,記者連線劉樹華的辯護律師柴女士。據柴律師介紹,法院的判決與其設想的結果非常接近,當事人家屬對判決未提出異議。結至記者結稿時,律師還沒有接到劉樹華本人要上訴的請求。
編後語:此案件之所以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源於其性質本身不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它的蹊蹺處在於案件存在兩名肇事者,肇事者本身毫無關聯,他們接連的行爲卻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
試想如果酒後駕車的徐欣在發生交通肇事後,能在第一時間對傷者進行救治,傷者或許還有生還的希望,後一起案件也就不會發生。徐欣在案發轉天能夠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本是‘覺醒’,但危害的結果已不可避免,他的責任更不可推卸。‘覺醒’晚矣,悔不當初!就徐欣個人而言,這種‘覺醒’其實不晚,因爲對他今天的量刑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而第二起案件的製造者劉樹華不僅在案發時沒有這種‘覺醒’,事後同樣沒有。正因爲兩個‘沒有’,受害人無辜地被剝奪了人身生命權,劉樹華也將自己陷入囹圄之中。
由此可鑑,依靠法律、正確、冷靜、客觀處理事情,纔是每位成年人應具有的基本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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