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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六屆三中全會修憲建議中,將“戒嚴”改爲“緊急狀態”,成爲公衆關注的一個熱點。年底即將審議的緊急狀態法,是否適用港澳、是否涉及臺灣問題、何種情形可被宣佈爲緊急狀態、公民及在華外國人在緊急狀態下的權益怎樣,等等問題引發海內外諸多揣測。去年底,中國首部緊急狀態法在清華公共管理學院立項,負責起草“專家建議稿”。香港《文匯報》報道,該報近日專訪緊急狀態法課題組領銜專家、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於安教授,詳細解讀,破解謎團。
據該報報道,於安教授接受採訪時透露,立此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起和平時期國家在非常狀態下的法制,將國家應急制度現代化。清華公共管理學院,於去年底受國務院法制辦委託,擔綱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工作,並於今年4月完成“專家建議稿”。按全國人大立法計劃,國務院法制辦將認真考慮專家建議稿的建議,通過廣泛徵求意見形成國務院草案稿,經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於年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而4月底出爐的該法“專家建議稿”,在制度模式、法律有效期、立法內容三方面做出了一定創新。
“專家建議稿”有三大創新
談及該法的特色,於安介紹,該建議稿率先提出了分類、分級、分期的制度模式,即國家機關行使應急權利應當以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等級和階段相適應,合理使用國家應急權力和公共資源。
據介紹,該稿將公共危機事件分爲五大類。一是破壞性自然災害;二是嚴重的生物災害,包括對人、動物、植物的各種災害,對人主要是指傳染病;三是災難性技術事故,如火車相撞、民航事故、大範圍能源供應停止等;四是嚴重的經濟失常,包括金融信用危機和資源、能源、生活必需品嚴重短缺;五是重大社會衝突,如恐怖襲擊、嚴重騷亂等。此外的公共危機情況,全國人大、國務院可通過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做出規定。
分級是指將公共危機劃分爲初級公共事件、中級公共事件、高級公共事件。國家只對具有極端危險性的高級公共事件按照緊急狀態處理。於安說,因此實行緊急狀態的情況很少的。
分期是指根據公共危害的發展過程預警期、發生期、緩解期。目的是區分政府措施的強度和對公民權益的影響程度。於安指出,緊急狀態法強調對人民權利充分保護,因此要根據公共危機的原因、結果、人民權利的類別確定國家措施。如救助性措施、保護性、限制性、禁止性措施。
首次提出十年有效期概念
其次,緊急狀態法專家建議稿首次提出法律十年有效期的概念,如被採納將是我國第一部具有有效期的法律。於安說,提出十年有效期,意味經歷兩屆政府,根據社會發展變化可以考慮對法律進行全面更新。
他認爲,凡是涉及到限制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都應規定有效期,法律到期後應當自動停止執行。實行這一制度的意義在於可以對相關立法定期進行評估,根據具體情況儘量減少政府措施對公民權利的不利影響。於安指出,中國立法有很大發展,目前需要的法律基本都具備了。同時,中國法律已經進入更新期。他並認爲,中國的立法資源和能力可以承擔十年更新法律的工作。
區別兩類公共事件可借鑑
第三,該法將社會衝突和非人爲災害共同寫入一部法律中。於安坦承,兩類公共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不一樣,對措施的需求也不一樣。因此將兩類危機寫入一部法律立法重罰需要給予高度注意重大問題。一定要實行分類原則,以便能夠使國家採取應急措施具有針對性。他注意到有的外國立法對此進行了區別,這是可取的和值得借鑑的。於安認爲,突破這一難點的基本原則是國家應急措施一定要與公共事件的社會危害程度、範圍、性質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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