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屆審計出國家林業局系統挪用和貪污3300萬,這次又出現變更項目騙取國家預算的惡劣情況,對於這樣屢查屢犯的單位和部門要加大審查力度和執法力度。”2004年6月23日,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委員李梅芳在人大常委會上聽過李金華的審計報告後,憤怒地說。
李梅芳的憤怒代表了許多人大代表的心情。在人們驚歎於審計報告所揭露出來的巨大問題之時,身爲預算監督機構的人大常委們已經開始把注意力轉移到如何追懲的問題上。聯繫前一段時間的官員引咎辭職風,“現在各方面對於官員的壓力越來越大”,一位熟悉審計工作的人士告訴《國際先驅導報》。
領導不受處分導致屢查屢犯
但是壓力雖大,許多部門仍然要頂風而上。
來自審計署的資料顯示,1998年至2001年,全國共完成經濟責任審計項目5.7萬個,審計黨政領導幹部4.2萬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1.5萬名。但是直到上屆政府,審計報告纔開始向社會公開。
1998年的審計報告揭開了糧食收購資金6年來損失2140億元令人瞠目的事實;1999年的審計報告爆出了水利部長期、甚至在1998年大洪水期間仍將水利資金挪作他用的驚天大案;2003年審計並公開披露財政部違反預算法問題、社保基金問題、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今年的審計報告又揭露出:7箇中央部委共套取財政資金近億元、國家電力公司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等等。但是,令人奇怪的是,爲什麼一些問題年年出現,卻始終得不到解決?
北京大學人民代表大會與議會研究中心主任蔡定劍告訴《國際先驅導報》,最直接的原因在於現在還沒有一個全面的、件件都落實查處的報告。
曾經在人大祕書組工作的蔡定劍非常瞭解這方面的情況,他對本報記者介紹說,通常情況是審計報告出來後,人大常委會開始呼籲“追根問效”並要求國務院將處理結果上報給人大。前幾年一般是國務院在年底以前提供一份有關處理結果的文字性“通告”,還並不是一個正式的報告。除了個別比較嚴重的案例,由於人大委員審議和要求查處的壓力比較大,其它案例查處力度不足。此外,查處報告不向社會公開也使得社會監督缺位,給內部留下一個通道,屢查屢犯的原因正是對問題沒有查處,即使查處,結果也不公開的結果。
蔡定劍說:“一般來講,審計報告是應該公開的。而我國從1996年以後纔開始做這件事,如審計報告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但是審計報告中問題的查處結果卻仍然不透明。”
據瞭解,由於每個案件都錯綜複雜,因此參與查處的部門也不盡相同。涉及到地方的由地方介入,涉及到中央的,則中央需要參與查處。像這次廣東省教育局挪用鉅額資金的案件,現在就是由中紀委直接介入。
“現在還有一個問題是,審計報告出臺後,問題單位的領導責任沒有追究。”蔡定劍認爲這纔是屢查屢犯的最重要原因。
他說,一個部委可以隨便挪用上千萬、上億元的資金去幹其它事,甚至是化公爲私分掉了,這已經是嚴重的犯罪。不管怎麼樣,該部門的領導都有責任。更不用說領導直接參與挪用決策的,像水利部黨組領導集體動用國家財政撥款資金,把給下面的錢,以回扣的形式自己留用,這種領導層公開違法犯罪的行爲令人大常委們非常氣憤,這樣的領導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如果追查部委、地方領導責任,領導都要受到處分,部委和地方就不敢再這樣做了。否則,查出來又有什麼效用?另外,人大對年終處理報告也應該深究下去,如發現報告不全面,不徹底,都應該繼續追究。
說沒有事後追查也不合適
但是,有關人士指出,如果說審計報告沒有事後追查也不合適。一位知情人士對《國際先驅導報》說:“追究責任年年都有,也有一部分人受到處分。”
目前公開出來的處罰結果包括:1998年,糧食系統違規違紀問題共立案2268起,1302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172人被追究刑事責任;1999年,審計三峽移民資金和移民建鎮資金,擠佔挪用現象嚴重。其中重慶豐都市國土局原局長黃髮祥共貪污移民資金1556萬元,此人後被以貪污罪判處死刑。
而對蔡定劍來說,令他印象最深的是1999年被審計出來的原國家水利部因挪用水利資金數額較大原部長被追究行政責任。“這是我所知道的唯一一起部級領導幹部受到處分的案例,而被審計出來的局級、處級領導,如有直接受賄或挪用資金的,受到刑事追究的也有不少。”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士對《國際先驅導報》說:“中央在這方面的決心還是很大的,處罰力度不小,只是大家不知道而已。”
下一步應該怎麼辦?
爲了解決“審而不究”的難題,學術界一直試圖提出從制度上改進的意見。蔡定劍說:“政府應該建立一個合理的制度來堵塞漏洞,這纔是政府的責任和應該做的工作。各級政府應該建立和完善統一的公共財政制度,同時要靠人大和國務院共同建立這樣一個政策和制度。”
蔡定劍爲此提出了“四點方案”:
首先要有一個統一的財政制度。我國現行財政制度分預算內和預算外兩種,大量預算外資金是不報人大審批的,這樣造成的客觀後果是各級部門“想怎樣花就怎麼花”。因此,所有的財政預算、政府花錢都應該經過國家統一的預算,而且還要由人大監督審批。
第二,應該改革財政預算,要宏觀、細化財政預算並落實到具體的項目上,而不應由一個部門說了算。
第三,財政預算要公開化。公共財政制度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公開化,需要“陽光財政”,社會監督就是最好的監督。英國的教育撥款原來是國會財政直接撥給縣裏。但財政公開後,款項直接撥給學校,從此果然沒有出現過大問題。
第四,要改革預算編制和審批。目前中國的預算以各個地方、部門報上來的數字爲基礎,國務院做一個拼盤。而在國外是有預算法的,違反預算就是違法;而我國叫預算報告,所以,大家也不認爲它具有何種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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