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公積金委[2004]7號
各區縣、委局(集團公司)、駐津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津人發[2002]26號)、《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津公積金委[2003]19號)及我市有關政策,經市政府同意,現將2004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02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03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
(二)單位在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期間新錄用和新調入的職工,調整後的繳存基數為自錄用或調入之月起至2004年7月1日的月均工資總額。
(三)職工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不得低於上一年度勞動部門規定的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
(四)自2004年7月1日起,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設定本單位及職工2004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單位設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應不低於2003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三倍(即4656元)。單位設定繳存基數上限,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並簽章同意,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後執行(見附表1)。設定繳存基數上限的單位,職工本人2003年月平均工資總額高於上限的,以單位設定的上限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本市內資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為各8%;外商投資企業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各13%調整為各8%。
(二)2004年,外商投資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為單位和個人各8%的,不用報批,於2004年7月起到住房公積金繳存銀行按8%的繳存比例進行匯繳;繳存比例低於8%的,按規定條件和程序辦理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手續;繳存比例高於8%的,按規定條件和程序辦理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手續。
(三)外商投資企業住房公積金的列支按照天津市財政局《關於天津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權益資金有關財稅問題的通知》(津財建一[2003]5號)執行。
三、單位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依法足額繳納稅款的企業和有自有資金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的,可以申請提高200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外商投資企業及駐津單位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為單位和職工各15%,其他內資單位最高繳存比例由原來的單位和職工各10%調整為各15%。
(二)單位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須填寫『單位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申請表』(見附表2),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並簽章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主管委局審核同意後,連同企業財務報表,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沒有上級主管部門和主管委局的企業,直接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已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2004年仍需提高繳存比例的,應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
四、困難企業及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
(一)2003年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810元的企業,可以申請降低200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欠繳2003年及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的企業,欠繳年度虧損且在崗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當年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的60%的,可申請降低欠繳年度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單位和職工最低不得低於各1%。
(二)2003年虧損且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於540元的企業,可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三)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須填寫『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表3),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並簽章同意,報上級主管部門、主管委局審核同意後,連同企業財務報表及職工工資報表,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沒有上級主管部門和主管委局的企業,直接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已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企業,2004年仍需降低繳存比例的,應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
(四)領取基本生活費的職工,經本單位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可以按基本生活費計算。職工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經職工書面同意,單位可為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
(五)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可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中的一種進行補繳:
1、從欠繳月份開始逐月進行匯繳繳存;
2、對以前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制定補繳計劃,以個人補繳方式分期補繳,並自制訂補繳計劃當月起逐月正常匯繳住房公積金。采取本方式進行補繳住房公積金的,需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工會)討論通過。
五、時間要求
自2004年7月8日起單位可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建行區、縣支行房地產信貸科領取200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的相關表冊或登陸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網站(或)下載。
單位申請提高、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設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應在2004年7月20日前辦理報批手續。
六、切實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的領導
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職工切身利益,各級領導要列入議事日程,組織房改、勞動、人事、財務等部門人員,集中精力、集中時間認真填報職工住房公積金調整清冊,及時交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辦行核對,保證2004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順利調整。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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