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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原告徐佳妮狀告王河撫養費一案,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於2004年7月20日受理後,經過7月26日的公開庭審,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7月29日,進行了宣判。
庭審中,徐佳妮訴稱:原告的法律代理人和被告於2001年7月14日非婚生原告,從原告出生至今,被告未盡撫養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原告撫養費每月1000元。
被告王河辯稱:同意對原告盡撫養義務,當由於被告經濟條件所限,每月只能給付原告撫養費100元。
經西青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被告於2001年7月14日非婚生育原告,從原告出生至今,被告未盡撫養義務。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變更原告的姓名,由“王佳妮”改爲“徐佳妮”,被告對此無意見。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給付1000元撫養費,但不能提供出被告的經濟收入情況。經調解,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2001年7月至2004年7月共3年撫養費12600元,自2004年8月1日起,被告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350元且被告一次性付清。而被告同意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250元,2001年7月至2004年7月共3年的撫養費9000元,其無力一次性付清,要求分期給付,雙方因此不能達成協議。法院另查明,被告和其妻子於2001年12月生一女孩,由被告撫養至今。
西青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認爲,原告雖系被告與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非婚生子女,但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同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被告作爲原告父親應盡撫養義務。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收入情況,依當地的生活水平,被告3年來未盡撫養義務,應按每月250元的標準由被告給付原告3年的撫養費。法院考慮到被告的情況,3年的撫養費可分期給付,今後的撫養費可按期給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的規定,法院一審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河自2004年8月1日起每月給付原告撫養費250元至子女獨立生活止。
二、被告王河應給付原告2001年7月至2004年7月撫養費共計9000元,此款被告分別於2004年8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之前分3次付清,每次給付原告3000元。
判決後,徐女士哭着表示,雖然孩子是私生子,但孩子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然而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尷尬的身份和不完整的家庭帶給她心靈的各種傷害就不是法律所能幫助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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