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公佈《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全文)
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全文公佈《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據悉,紀律處分條例是在今年6月1日第十屆第十三次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辦公會上討論通過的。
根據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如果出現10種違法違紀行爲,要受到紀律處分。對違反檢察紀律的檢察人員,應根據其錯誤行爲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顯著輕微,經批評教育確已認識錯誤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檢察紀律處分分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檢察人員要受紀律處分的10種違法違紀行爲分別是: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爲
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爲
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爲
貪污賄賂行爲
違反廉潔從檢規定的行爲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爲
失職、瀆職行爲
違反警械警具和車輛管理規定的行爲
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爲
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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