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鮑丹報道:昨日,太原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審議了《太原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擬定大幅提高對傳銷活動的處罰力度。辦法規定:在傳銷活動中,直接發展下線達5人以上者,將被處以最高20萬元的罰款。
《辦法》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組織者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的參加者,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爲傳銷和變相傳銷提供活動經營場所、商品、資金、倉儲、運輸、信息、網絡、廣告等條件和服務的,可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辦法》中定義,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是指在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中,實施策劃、籌備、發起、宣傳、運作行爲等,或者直接發展成員5人以上的組織和個人;傳銷活動的參加者,是指被組織者勸誘、招募加入傳銷網絡,接受組織者指令,在傳銷組織中居於從屬地位,且直接發展成員不足5人的組織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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