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衛生部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獲悉,《處方管理辦法(試行)》將於9月1日起實行。新《辦法》對於處方的開具、調劑、使用、保存有了明確規定。
據瞭解,新處方將分爲4種顏色。其中麻醉藥品處方爲淡紅色、急診處方爲淡黃色、兒科處方爲淡綠色、普通處方爲白色。各醫療機構原印製的處方與本辦法不符的,可以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
新《辦法》對於醫生開處方的格式也有明確的規定:包括保健機構名稱、患者姓名、藥品名稱等項目內容一樣都不能少。
處方爲開具當日有效。特殊情況下需延長有效期的,由開具處方的醫師註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使用時間可適當延長,但醫師必須註明理由。另外,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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