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夏日,貴陽。
一起普通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案正在南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官席上,除了兩名法官外,還有陪審員文秀成。
他是南明區法院進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首批挑選的20名人民陪審員之一。與中國其他的人民陪審員不同,他的手裏有貴陽市南明區人大常委會所頒發的“人民陪審員任命書”,這表明,他的權力“來源於人大,對人大負責”。
“我的職責是認真聽取當事人雙方的陳述,與法院的法官一起查明案件的事實部分,然後在合議庭的合議當中發表自己的意見,以求對案件作出公平的判決。也就是說,在陪審過程中我的權力與法官是一樣的。”
文秀成說,除了參審案件以外,他們還肩負起監督法官、宣傳法律等職責,如果與法官有什麼不同的意見,他可以直接向法院院長以及區人大進行彙報,要求審判委員會重新作出認定。“我們的權力還是很大的,絕對不是陪而不審。”
不謀而合的改革試驗
早在2003年7月,南明區人民法院就開始醞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據該院院長李雪夜回憶,法院當時的想法是挑選一部分社區優秀的人民調解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民事案件的審理。
但是,當這一想法彙報至區人大以後,卻被“緊急叫停”,區大人認爲,僅僅在人民調解員中選任人民陪審員範圍太過狹小,“既然要搞就一定要搞好,搞出一點名堂來”。兩個月後,區人大常委會領導率領學習考察組先後到北京、西安等地進行考察。隨後,區人大、司法局和法院進行了多次討論,由法院起草了《南明區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幾經修改後審議通過,於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選任人民陪審員、對首批20名人民陪審員進行崗前的培訓、讓陪審員參與實際案件的審理……“改革在有條不紊進行,誰也沒有想到要引起怎樣的轟動。”一直具體負責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的法院副院長李亞林說,“但是,當我前不久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擬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草案)》時,着實有些興奮,因爲,草案所提出的改革方向與我們的改革可以說是高度吻合,比如,人民陪審員實行任命制而非選舉制;人民陪審員的選任條件;賦予人民陪審員以法官同等的權力等等,其核心的改革理念是基本相同的。”
“這是一場不謀而合的司法改革試驗。”李雪夜說,“我們站在審判工作的最基層,知道在中國現有的法治環境下需要怎樣的陪審制度,所以,改革是理性的,也應該是符合實際的。”
療治“陪而不審”頑症
從法理上講,陪審制度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或非職業審判員爲陪審官或陪審員參加審判案件的制度。它起源於奴隸制國家雅典、羅馬,爲中世紀歐洲少數封建國家所繼承,盛行於資本主義社會。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25年。新中國成立後,國家通過總結革命時期的審判經驗建立起了一套完備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定。
然而,“紙面”與現實之間的距離一目瞭然。
“近些年來,我國法院對於陪審員參與案件的審理普遍表現出‘缺位’或者是‘走形式’的狀況,就是人們常說的‘陪而不審’。”李亞林副院長直言不諱。
據他分析,出現“陪而不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國的現行憲法中並未明確規定人民陪審員制度,現行法律也對人民陪審員制度表述混亂,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院對此項制度並不重視,往往是爲了彌補審判力量不足纔想起找人民陪審員。久而久之,陪審制度成了一些法院的擺設。“而我們的這次改革就是從改變‘陪而不審’的現象出發,恢復人民陪審員的應有地位”,李亞林說。
據介紹,《管理辦法》中規定,人民陪審員除了不能擔任審判長以外,擁有與普通法官一樣的權力,包括審閱卷宗材料,參與案件的調查、調解、開庭審理、評議和判決等審判活動;可以參與合議庭對案件的評議,如果合議時與審判員發生了重大分歧,陪審員有權直接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也可以直接向區人大常委會反映。
“這一點是此次改革的一項重大突破。”李亞林認爲,最高法院出臺的《草案》僅僅規定,人民陪審員有權通過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而我們的規定是人民陪審員直接有權提請,而且還可以向區人大反映。“《管理辦法》賦予人民陪審員這樣的權力,對法官和法院本身都具有威懾力。”同時,《管理辦法》也規定了人民陪審員的義務,如保守祕密、廉潔自律、適當迴避等等,這也是對人民陪審員自身的要求和監督。
今年5月15日,法院刑事主審法官黃永紅主持審理了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案件。被告唐子成在生產米粉過程中添加“吊白塊”,以使米粉顯得更加白亮。有漂白作用的“吊白塊”是一種對人體極具危害性的工業拔染劑和還原劑。審理查明,被告生產的這些米粉還沒有大面積擴散,實際危害也沒有發生,同時,被告的辯護人也辯稱,唐子成之所以想到用“吊白塊”,是因爲有記者假扮“東北人”以5000元的高價學習增白方法;質檢部門也只是在米漿中查出含有“吊白塊”,不能作爲定罪的直接證據。“根據法律的規定,如果我們選擇輕判也是有道理的。”黃永紅說,“但在合議的時候,陪審員李琪森提出,現在普通老百姓對於這類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深惡痛絕,希望能夠嚴懲不貸。最後,合議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相對加重了懲處的力度,判處被告2年6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人民幣10000元。”
黃永紅法官認爲,對於法官來說,陪審員的作用並不僅僅限於監督和約束,更多的是參與案件的審理,一起作出經得起考驗的判決。
區財政爲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持。2003年財政局安排3萬元啓動改革,2004年列入財政預算,資金安排爲20萬元。這些費用主要用於對人民陪審員的路費、誤工費等的補貼,以及選任人民陪審員過程中的相關費用的支出。“這些錢不是來自法院,而是區財政,所以不會出現人民陪審員‘拿人手短’而淪爲新的‘陪而不審’的現象。”李亞林說。
改革給法官“加鎖”
公平審判是社會正義的源頭活水,培根曾經說過:“一次不公的判斷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爲禍尤烈。因爲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斷則把水源敗壞了。”近年來司法腐敗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全社會關注,也讓老百姓深惡痛絕。
“我們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給法官不斷地‘加鎖’,就是要讓法官的審判置於陽光之下。”在李亞林副院長看來,對法官的監督不僅有利於司法的民主與公正,同時也是防止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之一。
今年6月底,陪審員薛尚春到區人大向韓印萍副主任反映,她自己6月22日參與審理了侯素琴訴董中彬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案,但是,“不知怎麼回事,法官沒有當庭判決,這幾天也沒有正式通知我去繼續審理。”韓印萍聽了以後,當即就給李亞林掛電話詢問緣由。李亞林趕緊找到主審法官瞭解情況。原來,此案審理之後沒有當庭合議,而是將合議的時間推遲了,李亞林通過韓印萍轉告陪審員,合議時間一旦確定就會立即通知她去參加合議。
“雖然這件小事後來被證明是一場誤會,但是它反映出我們的陪審員確實是在積極履行自己的職責,對法院起到了監督的作用。”韓印萍說。
在法院民事主審法官劉曉莊看來,現在的監督已經實實在在地來到了法官的身邊。改革前後最大的區別是“在審理和判決的時候更加謹慎了,因爲我們面對的人民陪審員不再是一個擺設,他們在仔細地發問、記錄,其認真的程度絲毫不亞於我們這些專業的法官,所以,心裏不敢有半點的馬虎”。
誰來當陪審員?
誰纔有資格擔任人民陪審員?
南明區法院根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擬定了人民陪審員的推薦實施方案,其中規定,由貴陽市南明區各單位、社會團體和基層組織從該區優秀的人民調解員中推薦陪審員人選,然後由法院和區人大進行考察和篩選,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行公示,最後才報請區人大給予正式的任命。
“這是一套嚴格的選任程序,可以說每一步都是必要的,這是保證選出的人民陪審員能夠真正起到作用的先決條件”,李雪夜院長說。
阮積芳,貴陽市遵義路辦事處飛機壩社區的副主任,是南明區法院首批任命的20名陪審員之一,她多年從事計劃生育等基層工作,在羣衆中有相當的聲望。今年2月的一天,她被告知,社區準備推薦她爲南明區法院的人民陪審員,“一向愛管閒事”的她欣然接受。隨後,法院和區大人就對其工作背景、個人資質和羣衆基礎等方面進行了較爲詳細地考察,並將考察結果在全社區內進行公示,接受羣衆的監督。4月1日,她才順利地從區人大領導的手中接過“人民陪審員任命書”。阮積芳至今已經參審了3起案件。
李亞林詳細地介紹了下一步改革的設想:首先要擴大人民陪審員的選任範圍。首批的20名人民陪審員大都是人民調解員,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法院現在正在進行新一批人民陪審員的挑選,包括大學的教授、醫生、建築工程師等等,同時對個人素質的要求也會進一步提高。“我個人認爲,我院應該在全區範圍內挑選大約500名人民陪審員,以組成一個人才庫,當審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就直接可以從人才庫當中進行抽取,以保證人民陪審員的隨機性,這其實也更加符合陪審制度本身的精神。陪審員不是專職的法官,他們不應該成爲法官席上的常客,因爲,保持法官與陪審員之間的距離,與當事人和法官保持距離,對於司法公正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
在李亞林看來,中國相關法律還有一個重大缺陷,那就是沒有明確地規定公民有陪審的義務。他說,在美國,如果被隨機挑選爲某案件審理的陪審員,公民就有義務去參與陪審,否則就是違法。“而在我們陪審制度改革的工作中,比較困難的一項就是找到合格的陪審員,有些人很合適,卻不願意來。現在看來,規定公民的陪審義務是完善中國陪審制度的前提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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