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到溫州市某大醫院工作已經10多天了,但陳博士的心還一直揪着———他的原單位南京某醫學院附屬醫院向他索賠23萬元“培養費”。
1988年,陳某從南京某醫學院畢業分配到該醫學院的附屬醫院工作。1999年,他通過考試到復旦大學醫學院(原上海醫科大學)深造。兩年後,他完成碩士學位課程,又考上該校的博士生。今年6月份,陳某通過博士論文答辯,順利畢業,並跳槽到溫州。然而,正當陳博士向原單位打辭職報告時,原單位卻向他出示了23萬元的索賠清單,並交到江蘇省人事廳人事仲裁處請求仲裁。面對如此鉅額索賠,陳博士不禁嚇了一跳。
南京某醫學院附屬醫院的索賠清單上寫道:賠償該醫院1999年8月到2001年3月份發放給陳博士工資的1倍18946元,2001年4月份到2004年7月份3倍的工資77781元;20倍的學費,計12萬元;其他費用18230元,共計234957元。
原來,1999年5月20日,醫院與陳某簽訂了《定向培養碩士研究生合同》。雙方約定,陳某在上海學習期間,享受與醫院其他職工一樣的福利待遇。但合同中規定,陳某畢業後必須返回原醫院工作滿8年,若年限未滿便要求調動,醫院不爲他辦理調動手續。此外,陳某必須賠償醫院在他學習期間支付的工資、獎金和差旅費,並按20倍賠償醫院支付的培養費用,還須退還醫院提供給他的住房。
2001年3月,陳某拿到了腫瘤學專業的碩士學位。經單位同意,他繼續留在上海攻讀該專業的博士學位。但單位又要他補充約定,陳某若畢業後不回單位工作,除20倍賠償培養費用外,還要3倍賠償單位在他學習期間支付的工資、獎金和差旅費。
陳博士告訴筆者:這是計劃體制遺留下的問題,如果當時他不簽訂上述協議,他就無法深造和完成學業,所以他只好簽訂協議。
南京劉洪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亞洲認爲,20倍賠償學費、3倍賠償單位在他學習期間支付的工資、獎金和差旅費,醫院與陳博士簽訂的這份協議有失合同的公平原則。同時,如此鉅額索賠不利於現代社會的人才流動。
陳博士表示,原單位要求的賠償數額實在是太高,讓人無法承受。原單位讓他去深造,並支付了他工資和學費,他願意合理賠償原單位損失。但到目前,原單位對陳博士提出的轉移檔案的請求一直未予辦理,對此,陳博士也向江蘇省人事廳人事仲裁處對原單位提出了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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