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日持久的深圳居民蔡壯欽狀告奔馳公司產品質量糾紛案終於有了結果。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由於轎車安全帶斷裂加之氣囊不能適時彈出,導致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奔馳公司應對其涉案車輛產品質量缺陷承擔責任,賠償受害人由此造成的物質和精神損失28萬多元。這是中國大陸首例消費者狀告奔馳公司勝訴的案例。
68個月的感情煎熬
“我終於給孩子討回公道,使他在九泉之下得以安寧,也爲家人討到一個說法!”
昨天,蔡先生滿含熱淚來到兒子墓前,像焚香一樣把判決書慢慢點燃。他對記者說:“從1999年2月15日開始與奔馳公司交涉起,我等這個判決已等了68個月了!雖然判決的賠償金額是我們不能接受的,但我終於給孩子討回公道,使他在九泉之下得以安寧,也爲家人討到一個說法!”他對本報在案發後所作的公正報道,一再表示感謝。
蔡先生的代理律師許良根也滿懷感慨:5年來的交涉說起來真是一把辛酸淚!這個判決經歷了3年文書送達、5次開庭不成、兩次臨時推遲審理等種種波折,它的最終判決是我國基層法院在對涉及跨國糾紛的國際司法實踐的一次成功嘗試,它促進我國完善相關法規,併爲我國消費者的跨國糾紛訴訟提供了判例。他說,近年來,我國消費者狀告奔馳公司案屢見不鮮,但由於難度太大往往虎頭蛇尾,像武漢砸大奔案及其它地方的奔馳索賠案,結果都以私下和解告終。蔡先生在此案訴訟中承受了巨大的壓力,但始終堅持要在法庭上向奔馳公司討說法。
起訴書送了7次
2002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蘇子銳等人根據本報記者的報道,向大會提交了要求保護使用進口產品者的正當權益的聯名議案。同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15號公告,解決了跨國訴狀無法送達的問題。
1999年1月31日下午,深圳居民蔡壯欽的長子蔡衍鵬開着奔馳S320轎車在廣深高速公路虎門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車子撞斷護欄後墜入路下水溝,安全帶斷裂,氣囊未彈出,蔡衍鵬當場死亡,同車兩人受傷。事後,蔡壯欽認爲,奔馳車安全氣囊未彈出是造成孩子死亡的重要原因。在交涉一年無果的情況下,2000年1月,蔡先生將奔馳的生產商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公司告上法庭(見2000年1月12日本報報道)。由於奔馳方面堅持要求以外交方式將起訴書送達德國總部,所以東莞中院立案後遲遲不能開庭,僅起訴書就送了7次。該案成爲東莞中院碰到的最棘手的馬拉松式跨國糾紛。
2002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蘇子銳與數位人大代表根據本報記者的報道,向大會提交了要求保護使用進口產品者的正當權益的聯名議案,建議司法部門應協助解決起訴書送達問題。2002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第15號公告,規定司法文書可以向受送達人設在我國境內的代表機構送達。這才解決了訴狀此前無法送達的問題。
追究侵權責任舉證倒置
法院認爲,安全帶斷裂、氣囊未彈出是本案的基本事實。被告必須證明涉案車輛在投入流通時並無缺陷,以及蔡衍鵬死亡並非由爭議的缺陷造成。
由於一直沒有對事故車輛進行鑑定,訴訟雙方就舉證責任問題各執一辭。
法院認爲,安全帶斷裂、氣囊未彈出是本案的基本事實,但尚不足以證明涉案車輛存在質量缺陷,上述事實僅構成涉案車輛存在缺陷的表面證據。但是,產品責任侵權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爲,受害人在該種侵權糾紛中通常處於劣勢地位,其舉證能力極其有限,因此我國法律對生產者規定了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同時對受害人證明程度的要求也具有特殊性。具體到本案,原告僅需承擔初步證明其訴訟請求符合侵權行爲構成要件的責任。另一方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被告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公司應證明涉案車輛在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該證明責任實際上包括兩個方面,即被告必須證明涉案車輛在投入流通時並無缺陷,以及蔡衍鵬死亡並非由爭議的缺陷造成。否則就應該承擔產品侵權責任,而原告在證明程度上僅承擔初步的證明責任。
氣囊未彈出證明有缺陷
涉案車輛受損照片清楚顯示車輛左前角受到嚴重撞擊,而前座氣囊未適時彈出,這就構成了證明涉案車輛存在缺陷的表面證據,法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支持。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蔡衍鵬的死亡與涉案車輛的輔助防護設備在事故過程中未發揮安全保護作用有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即被告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公司是否構成產品責任侵權。
關於氣囊未適時彈開能否證明涉案車輛存在缺陷的問題,被告認爲,交警記錄及其聘請專家的報告,均確認涉案車輛左前角受到嚴重撞擊,被告同時提交了涉案車輛損壞的照片爲證,法院確認此項事實。被告稱其在《車輛使用手冊》中已事先告知,駕駛員氣囊僅在車頭髮生特定角度和強度的正面碰撞時纔會啓動,而涉案事故中車頭並未發生嚴重的正面撞擊,因此氣囊不會觸發。對此,法院認爲,被告提供的《車輛使用手冊》第57頁雖載有有關說明,但被告並未明確正面碰撞的角度範圍,且被告不能證明涉案車輛車頭的碰撞超出了正面範圍。被告事先並未披露其預先設定程度的具體數值,且不能證明事故中涉案車輛車頭受到的撞擊並未達到該設定的程度,因此被告不得以此作爲抗辯理由。
本案中,涉案車輛受損照片清楚顯示出車輛左前角受到了嚴重撞擊,而前座氣囊未適時彈出,這就構成了證明涉案車輛存在缺陷的表面證據,故對原告認爲涉案車輛的氣囊存在缺陷的觀點,法院予以支持。
不披露安全帶負荷要擔責
法院認爲,被告未能證明涉案車輛投入使用時危及人身安全的安全帶缺陷並不存在。
對於安全帶的斷裂是否屬於產品缺陷的問題,法院認爲,無論哪種情況,安全帶斷裂的原因不外乎兩種,要麼是安全帶本身存在質量缺陷,此種情況下生產者必須承擔由此缺陷引起的產品責任;要麼是護欄的撞擊力超過了安全帶承受外力的範圍。鑑於被告在其用戶手冊中對安全帶承受衝擊力的負荷範圍事先未作出明確披露,也未能提供安全帶設計承受撞擊力的具體數值,因此不能認定涉案事故中,護欄在插入車門後再插入座椅時的撞擊力超越了被告安全帶設計的強制標準和被告事先承諾的安全帶設計承受外力的範圍。
本案中被告雖然通過提供同類安全帶來佐證其安全帶符合保護人身安全的國際標準,但法院認爲,個案中產品的質量特性不能用種類物來進行替代證明。因此,法院認爲,被告未能盡到證明涉案車輛投入使用時,危及人身安全的安全帶缺陷並不存在的義務。
美國標準不能爲被告免責
購買奔馳轎車可以視爲購買者同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公司對車輛安全保護水平作了特別約定,被告應對其產品的購買者承擔合同法上的品質擔保義務,該種義務同樣適用於其二次購買者和使用者。
被告辯稱,氣囊只有在美國才強制安裝,中國目前無氣囊和安全帶安裝強制規定和檢驗標準,所以涉案車輛無產品缺陷。法院認爲,我國目前雖缺乏對汽車安全帶和氣囊等輔助防護裝置的強制標準,但缺陷並不等同於“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質量標準”,特別是法律並不排除生產商同消費者之間對提高安全標準的約定。購買奔馳轎車可以視爲購買者同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公司對車輛安全保護水平作了特別約定,被告應對其產品的購買者承擔合同法上的品質擔保義務,該種義務同樣適用於其二次購買者和使用者,被告不得以涉案車輛是二手車爲由而減輕此種義務。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的該項辯解理由不成立。
車輛缺陷導致死亡
安全帶斷裂致使駕駛員得不到保護是第一位的原因,其次則是氣囊未及時彈出,未發揮附加防護作用。
涉案車輛的缺陷與蔡衍鵬的死亡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的問題。法院認爲,在安全帶斷裂的特定情況下,氣囊如能適時彈開,其對駕駛員的保護作用同樣無可比擬。證據表明,顯然,蔡衍鵬遭受致命撞擊是由於安全帶和氣囊完全未發揮防護作用,致使其不能控制身體和頭部的運動方向而在車廂內急劇、不規則地晃動所致。這其中,安全帶斷裂致使駕駛員得不到保護是第一位的原因,其次則是氣囊未及時彈出、未發揮附加防護作用。儘管如此,如果說不能認定安全帶斷裂完全系被告產品缺陷造成,因而不能據此認定駕駛員死亡由被告產品缺陷引起的話,那麼氣囊未適時彈開作爲認定被告所產涉案車輛存在缺陷及其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的證據則是顯而易見的。對於被告作出的氣囊可能在駕駛員遭受致命傷時已經泄氣或者被插入護欄所割破的假設,法院認爲,交警部門的鑑定已經證實事故發生時氣囊未彈出,被告對其所稱並無證據加以證明,故法院不予認定。
拒賠必須承擔精神損害
判令被告向兩原告每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共計20萬元。
關於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法院認爲,蔡衍鵬因被告生產的奔馳轎車存在缺陷而在事故中喪生,這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創傷,而被告對涉案車輛產品責任的拒絕賠償,致使原告在尋求權利救濟過程中重複遭受了來自被告的精神痛苦。據此,依照有關規定,酌量本案被告對原告造成精神損害的情節、被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在判決被告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公司及銷售商粱志偉、何志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支付醫療費、喪葬費、停車費、誤工費、死亡賠償費共計人民幣89442.46元外,判令被告戴姆勒—克萊斯勒股份公司向兩原告每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共計20萬元,兩銷售商承擔連帶責任。
東莞奔馳案時間表
1.2000.01.12用戶怒告德國奔馳公司
2.2000.01.17披露奔馳事件反響強烈
3.2000.02.23東莞事故:罕見的意外
4.2001.07.20狀告奔馳有多難?
5.2002.01.10奔馳車主逼上梁山聯合索賠
6.2003.09.10奔馳馬拉松訴訟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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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奔馳案消費者敗訴
狀告奔馳的東莞蔡壯欽在經歷5年零8個月的漫長等待後,終於盼來了勝訴的消息,而珠海的曹長流卻用3年多等來了敗訴的一審判決。1998年9月18日,曹長流在澳門新鴻豐車行有限公司購得奔馳E240A/T汽車一輛。2001年4月22日,司機在停車場將車啓動後,行至路口發現該車無法轉向(左轉),方向盤控制轉向失靈,遂迅速與珠海奔馳特許服務中心珠海仁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人員聯繫。經現場勘查,發現汽車左胎尺(方向拉桿)自聯接部位鬆脫,連接螺牙滑牙,致使無法轉向。該車被法院證據保全後一直放在車庫。屢次交涉未果後,曹於2001年9月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珠海香洲區人民法院於近日作出的一審判決中認爲:由於原、被告雙方均不申請鑑定,導致涉案車輛是否有質量缺陷情況不明,哪一方對該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成爲本案的關鍵。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證明責任規則,應由主張產品有質量缺陷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即原告對其主張汽車有質量缺陷負有舉證責任。而原告不申請法院委託有關鑑定機構對涉案汽車進行鑑定,導致涉案車輛是否有質量缺陷這一待證事實無法認定,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即原告不能證明涉案車輛有質量缺陷,其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原告認爲,該判決適用法律法規錯誤,嚴重違背了《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精神。該判決結果對消費者嚴重不公。本案是一個產品侵權責任糾紛,根據《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應適用舉證倒置原則,即由侵權者舉證。曹已於2004年10月6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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