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拓撞人案9月29日剛剛宣判,司機要承擔一半責任。10月2日,通州區交通支隊就開出一份『沈甸甸』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騎車斜穿鄉村公路的米某被一輛急速行駛的貨車當場撞死,但她仍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貨車司機賈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據了解,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事故雙方的『過錯』認定一直是難點,類似本案中騎車人被機動車撞死仍然承擔全責的案例,在本市實屬少見。昨天,記者來到通州區,對這起交通事故進行了采訪。
-目擊者:米某被撞倒後又被拖出20多米
昨天下午,記者來到通州區通胡南路的事發地點。記者看到,這條公路東西走向,寬約7米左右,公路兩側標有非機動車道的白線,而公路中間沒有標明黃線。據死者的同事洪女士介紹,今年8月30日7點20分左右,她和米某等6名同事下班後騎車回家,當時米某單騎走在前面。當她斜穿公路時,突然一輛小貨車急速駛過來,將米某撞倒後,又拖出20多米遠後停下。倒地的米某沒過幾分鍾便死亡。洪女士還回憶說,出事時,小貨車的車斗上還坐著10多名民工。
-交通隊:騎車人有過錯,司機不承擔責任
事故發生後,通州區交通支隊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8月31日,清華大學汽車研究所對此次事故進行了科學技術鑒定,鑒定撞車時貨車的速度約為每小時59公裡,而行駛速度卻無法推斷。9月9日,北京市機動車檢測場對小貨車進行檢測,檢測結果表明,小貨車除了左燈破碎不合格外,腳制動、手剎等均合格。10月2日,通州交通支隊對這起交通事故下發責任認定書,認定米某承擔全部責任,而米某承擔全責是因其違章騎車進入機動車道。小貨車司機對此次事故不承擔責任,因為事故中小貨車司機賈某沒有任何過錯。
-遇難者家屬: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字
《交通事故認定書》下發後,米某的家屬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字,並主張提起行政復議。
昨天下午,記者采訪了幾個區縣的交管部門。對於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撞死騎車人,而騎車人又承擔全責的情形,幾名在事故科工作多年的交警均稱,不能說沒有碰到,但類似情況的確少見,因為事故雙方的『過錯』認定很難,
如果事故地點是在封閉的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處還好認定,但一般公路,尤其是沒有交通標志或者交通標志不明顯的道路上很難認定雙方的『過錯』。
-專家:雖免責,司機仍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副教授王宗玉說,在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撞死騎車人,而機動車駕駛人不負任何責任的情況是完全有可能的,但需有充分證據加以佐證。機動車駕駛人要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並且,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這樣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而北京大學行政法學教授姜明安說,事故發生時,機動車駕駛人是否采取必要處置措施,這是不好界定的,比方說,機動車駕駛人完全可以距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20米時制動,而駕駛人卻在10米處制動,所以說,這些瞬間發生的事實是很難認定的。姜教授同時補充說,新頒布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責任有兩種,一種是事故責任,另一種是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不論事故責任的大小以及有無,原則上都由機動車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行人故意自傷自殺的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二是通常所說的『碰瓷』,這兩種情況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免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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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9日晚8點多,劉先生駕駛奧拓車行駛到二環主路菜戶營橋東側時,恰遇外地來京婦女曹某穿行二環主路,奧拓車將由北向南穿行二環主路的曹某撞倒,造成曹某當場死亡。交管部門認定:行人曹某違法橫穿機動車道,奧拓車駕駛員劉某違反分道行駛規定以及發現情況後未及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均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根據交通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事雙方負事故同等責任。
曹某家人根據新交法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司機賠償經濟損失189618元、精神損失費5萬元。9月29日,宣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肇事的奧拓車司機劉先生賠償死者曹某家屬各項損失費共計15.6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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