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小姐因好奇拍了一套人體寫真,卻發現照片被攝影師傳到了網上,爲此孫小姐訴至法院。昨天,崇文法院一審駁回了孫小姐的精神索賠。
2002年12月16日,孫小姐到攝影師安某處拍了一組人體寫真照。當時雙方協議約定,安某擁有照片的使用權,孫小姐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今年5月,26歲的孫小姐無意間在網上發現了自己的人體寫真照片,羞愧之餘孫小姐將安某告到法院,要求其刪除網站上的照片,並索賠精神損失費50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明確規定照片是否能用於網絡上,安某將寫真照片刊登在個人網站上不構成故意侵權,但應終止在網站上繼續使用孫小姐的照片。法庭同時駁回了孫小姐的精神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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