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虛假銷售,供水、供電、旅遊等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管不管?如果消費者知假買假,是否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些在當前消費過程中遇到的疑惑不久都將在醞釀出臺的新《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找到答案。記者昨日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新的《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已制定完成,即將報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房屋裝飾裝修納入範圍
據介紹,1997年6月4日第八屆省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爲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湖南省的貫徹實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的《條例》顯然已不能適應消費維權現實需要。制定新的《湖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是十分必要和非常緊迫的。
據悉,《送審稿》借鑑兄弟省(區)市的立法先例,在原《條例》的基礎上,將醫療、非義務教育、商品房銷售、房屋裝飾裝修、某些中介服務、旅遊、演出等納入了《送審稿》的範圍。
“知假買假”應得到保護
據瞭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給消費者下定義,只是規定消費者“爲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湖南省原《條例》根據這一規定,將消費者定義爲“爲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因此,對於購買商品贈送親友、單位購買商品分發職工、所謂“知假買假”等,是否屬於消費者,是否應當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經營者與消費者往往各執一詞,有關國家機關處理時也分歧很大,以致爭議得不到及時解決。徵求意見過程中,大多數人要求,凡是出錢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都應當是消費者,都應當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爲此,《送審稿》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刪去了“爲生活需要”,擴大了保護範圍。
支持精神損害賠償
據介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湖南省原《條例》都沒有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但現實中侮辱、誹謗、毆打、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消費者的問題不少,因產品或者服務質量問題致使消費者精神受到損害的也不少,依法保護消費者精神權利已經不容迴避。
據悉,近年來,外省已有不少判令經營者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判例,兄弟省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也都作出了精神損害賠償規定,如廣東條例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爲5萬元以上。爲此,借鑑外省的立法先例,《送審稿》第五十七條規定,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利的,除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外,還應當給予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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