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爲:影城提示消費者,該影城禁止消費者攜帶外購飲品入場觀看影片,這一規定目前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糾紛發生時影院工作人員勸阻李冰攜帶外購飲品入場觀看影片的行爲是履行經營者管理維持影院經營秩序的正當做法,不存在損害消費者的權益之處。消費者質疑:只能購買影城賣品部的高價飲料,排除了消費者的正當選擇權
飯店禁止顧客自帶酒水、影院禁止顧客自帶飲料,這樣的事情天天都在我們的身邊發生着,但這是否屬於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到底是不是霸王條款?
這個話題一直被人們廣泛討論,前不久,消費者李冰以該規定剝奪了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爲由將北京五星級影院華星國際影城告到了法院,該案一經報道就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
9月27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影院禁止自帶飲料”的規定屬於影城管理營業規則,不爲法律所禁止。法院判決駁回了李冰對華星影院的訴訟請求。
原告李冰當即表示將提起上訴。
2003年12月21日,李冰在華星國際影城花112元買了兩張《手機》電影票。當他持票欲進入放映大廳時,檢票人員攔住他,認爲他攜帶的飲料不是該影院內賣品部出售的飲料,所以拒絕他自帶飲料入場。雙方發生爭執,後民警前來調解,但檢票人員仍堅持拒絕李冰攜帶飲料入場。
李冰認爲,華星國際影城的規定屬於霸王條款,嚴重侵犯了他的權利。同時,該影院賣品部出售的飲料和食品的價格高昂,作爲一家電影院卻在非主營消費項目上排斥消費者的正當選擇權,使人無法接受。故起訴要求華星國際影城賠償其購票款和交通費共計145元,並向其賠禮道歉並且撤銷影城關於禁止食用非影城出售的飲料和食品的店堂告示。
華星國際影城則認爲,李冰自願購買了電影票,並且他在購買電影票之前已經明知“請勿攜帶非本院賣品部出售的食品飲料入場”的合同預設條款,法律上也沒有相關禁止性規定,所以消費者不存在誤解和被欺騙的可能。
影城還認爲,看電影是一種集體消費,影院的預設條款的內容符合大多數觀衆的要求,同時該項預設條款也是影院行業的國際慣例,影院必須避免易燃易爆、閃光、帶味、出響、冒煙等行業禁忌食品進入放映場,以保證觀衆的人身安全,以使觀衆得到高質量、高品位的藝術消費。李冰負氣自願放棄觀看電影,其所謂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所以,影院不同意李冰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爲,法律要平等地保護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和消費服務提供者的正當經營權。華星影城提示消費者,該影城禁止消費者攜帶外購飲品入場觀看影片,該規定目前在法律上是不被禁止的。當時影院工作人員勸阻李冰攜帶外購飲品入場觀看影片的行爲是履行經營者管理維持影院經營秩序的正當做法,不存在損害消費者的權益之處。該影城內設有賣品部,可供李冰選擇消費。雖然該影城提供的食品、飲料的價位遠遠高於專門從事商品零售的超市、商場,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消費服務提供者在工商部門覈准的經營範圍內,以自願、公平的經營準則來追求合法的商業利潤最大化是同樣要受到法律保護的正當經營行爲,因而判決駁回了消費者李冰對華星影院的訴訟請求。
針對此案,有律師認爲,無論從《合同法》還是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角度解釋,影院的做法都欠妥當。消費者去影院看電影,其義務是支付票款,影院的義務是提供放映服務,其他諸如限制自帶飲料等事項,跟該合同沒有關係,影院無權作出這樣的限制規定。但是,如果影院在售票窗口張貼相關告示,或者在售票時明確告訴消費者這樣的規定,影院就可以不承擔責任。相反,如果影院沒有作出這樣的提示,影院就有侵權之嫌。另外,作出這樣限制條款的影院,其飲料、食品價格多屬於自行定價,而且價格普遍高於市場價,這是他們利用了特定的壟斷、獨佔地位,違背了市場定價原則,因此,影院做法欠妥。
李冰最後是否會接受這個判決結果,如果他上訴,二審法院又將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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