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韓女士在洗浴中心洗浴期間,被進行裝修施工的三名男工看個正着,韓女士爲此羞憤難當,認爲隱私權及人格尊嚴受到侵犯,於是訴至公堂要求洗浴中心老闆予以賠償。兩審之後,法院最終判令被告洗浴中心老闆賠償韓女士精神撫慰金5000元。
今年4月6日14:30左右,韓女士到本市大港區一家洗浴中心洗浴。由於該中心當時正在進行內部裝修,所以有許多男工在裏面施工。洗浴後,韓女士稱其在洗浴中被進行施工的幾名異性看到,遂找到洗浴中心經理理論。由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發生爭執。爲維護合法權益,韓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洗浴中心老闆李某賠償。
經過開庭審理,一審法院認爲,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本案中的洗浴場所作爲隱私場所應禁止異性入內,然而洗浴中心在裝修過程中未加強管理,致使在此洗浴的韓女士的個人身體隱私部分暴露於三名異性面前,侵犯了韓女士的隱私權及人格尊嚴權。因此,洗浴中心老闆李某應當對韓女士爲此受到的損害給予補償。依據法律規定並綜合相關因素,一審法院判令被告李某賠償韓女士精神撫慰金5000元。
判決作出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中,李某的侵權事實是否存在,若存在是否應當給付精神撫慰金以及給付數額的多少成爲案件的爭議焦點。
經審理,二中院認爲,韓女士到李某的洗浴場所洗浴,雙方形成了消費與服務的合同關係,李某的洗浴中心爲隱私場所,應當注意保護消費者的個人隱私。那麼,李某是否構成對韓女士隱私權的侵犯?法院認爲,首先,李某在進行內部裝修中在通往女浴部的過道上未加任何警示標牌。其次,有證人及一審法院庭審筆錄證實該事實存在且李某曾就此向韓女士賠禮道歉。所以,李某存在侵權事實。與此同時,法院認爲,李某的侵權行爲給韓女士造成了巨大的內心壓力和痛苦,其精神上受到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李某理應給予精神撫慰補償。考慮到李某的過錯程度、經濟能力及侵權行爲造成的後果,二中院最終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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