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日前,天津市大港區法院受理了一起在全國範圍內都甚爲罕見的“失足案”:20年前,在蔣偉還不滿1歲的時候,他所在託兒所的阿姨一時麻痹,導致他的雙腳被“燒掉”。
20年後,蔣偉爲此事把託兒所的上級單位———大港油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各類賠償金共計44萬餘元……
自述
我做夢都想和常人一樣
蔣偉生於1983年1月7日,來自四川。年僅21歲的蔣偉命運多舛,其母在他出生4個月時不幸去世,其父把他寄養在他的姑媽家裏。蔣偉的姑媽住在本市大港區,因忙於工作,她又將蔣偉送入當時的大港石油管理局第一鑽井公司家屬四站託兒所。那場影響蔣偉一生的悲劇發生在1984年1月3日下午,距今已時隔20年,當年的託兒所早已不復存在。幾經周折,蔣偉把大港油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託兒所的上級單位)告上了法庭。
蔣偉個頭不高,濃眉大眼,十分俊秀。他端坐在沙發上,很難讓人將他與殘疾與悲劇聯繫在一起。但當他脫鞋露出“雙腳”時,所有在場的人都震驚了。那是怎樣的一雙腳啊,一雙已嚴重萎縮的小腿下面,頂着兩個更加萎縮的“肉錘”,無論是小腿和“肉錘”,都呈現出赤紅的顏色。
記者要給他拍張照片,但因爲光線不好,便想讓他換個位置。看着他的“腳”,記者不好意思地提出這個要求時,沒想到蔣偉做出了更加令人震驚的舉動:他從坐着的沙發上溜下來,膝蓋着地,用比正常人行走還快的速度“走”向了另一個沙發。記者和周圍的人忙勸他說:“不用着急,我們扶着你,慢慢走,不用急的。”他笑笑說:“我在家都是這樣‘走’的,否則總是讓人扶或拄拐,麻煩。”
蔣偉告訴記者,由於行動不便,他在天津上了幾年學後就回四川了。爲了生存,他學會了修家電,還開過一個修理店,但是由於沒人幫忙上零件,生意很慘淡,連溫飽都難以維持。後來,有人告訴他說,如果裝上假肢,他就能像正常人一樣行走,也能幹一些輕微的體力活了。
“我做夢都想和常人一樣。”蔣偉如是說。
我不記得腳是怎麼“掉”的
蔣偉說,他不記得他的腳是怎麼“掉”的,因爲那時他才11個月。“但從我有記憶時起,我就發現自己和別的小朋友不一樣。”
蔣偉說,他曾經對比過,別的小朋友的腳都有修長的腳掌,還有10個腳趾頭,而他卻沒有這些。
“我的‘腳’是一個短短的‘肉錘’,每當我想站起來的時候,這個‘肉錘’就不爭氣地把我摔在牀上。”
蔣偉十分不服氣,他一定要“走”出去。於是,他也穿上鞋子,讓大人扶着走。一步,兩步,終於可以邁步了,後來,他又學會了拄拐,不用大人扶了。爲了防止磨“腳”,無論春夏秋冬,蔣偉都要穿兩層襪子,夾層中還要裝一塊海綿。儘管如此,他還是經常要藉助他人幫助。尤其是下樓,因爲“肉錘”支撐不住身體的重量,蔣偉要坐在一支長凳上,由大人一級一級地往下挪。
始末
託兒所看護不當導致蔣偉“失足”
據瞭解,因大港石油管理局第一鑽井公司家屬四站託兒所底阿姨麻痹大意,造成其嚴重燒傷。經住院治療後仍落得左踝關節燒傷後功能障礙,雙足十趾燒傷後缺失。1984年8月24日,當事雙方曾達成協議,由託兒所的開辦單位家屬四站對原告一次性補助8851.79元。但蔣偉認爲,對方給他造成的傷害是持續的,雖對其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補償,但他仍有權利繼續要求賠償。
那麼,這場悲劇到底是怎樣發生的呢?記者幾經走訪,終於瞭解到這起事件的始末:1984年1月3日,天氣十分寒冷,大港石油管理局第一鑽井公司家屬四站託兒所的阿姨將出生11個月的幼兒蔣偉放在烤火爐旁邊的一個木椅上烤火。不久,值班阿姨王某和常某先後離開崗位,致使室內無大人照管。有一個年齡稍大點的小孩將火棍從爐內拖出,正好擱在蔣偉的腳下。火很快將蔣偉的棉鞋、棉褲燒着了……常某回來後,小蔣偉雙腳被嚴重燒傷,經過近三個月的治療,小蔣偉脫離了危險,但雙腳的10個腳趾因被燒焦,無法復活,只好截去。而且,由於腳背燒傷嚴重,醫生不得不從腿部割下一大塊皮膚,移植在腳面上。
殘疾證表明,蔣偉是二級殘,這是僅次於一級的殘疾。
“失足”案件險些流產
陪同蔣偉來津打官司的是他的姑媽,她說,20年前之所以接蔣偉來天津,是爲了讓他得到更好的照顧。因爲當時蔣偉的母親剛剛去世,他父親是一個大男人,還要種地,怕帶不好那麼小的孩子,而且天津的生活水平也比四川老家好。不過萬萬沒想到,剛來四個月就出了這檔子事。蔣偉姑媽告訴記者,這件事讓她和她老伴都揹負了沉重的壓力,總覺得無法跟蔣家交待。
據介紹,當初事發後不久,蔣偉的父親遠道來津,跟託兒所商議處理此事。後來,託兒所的開辦單位家屬四站說一次性賠蔣偉8000元錢,包括醫藥費。起初,他們這一方是不同意的,但由於此事解決的時間很長,家裏的事又耽誤不起,蔣偉父親後來就同意了。雖然在當初8000元算是個大數目,但除去醫藥費後就所剩無幾。現在,蔣偉想裝假肢,這需要數千元的費用,但蔣偉拿不出這筆錢。
蔣偉姑媽說,她幾年前就想幫蔣偉打一場官司,但是諮詢了多家律師事務所,沒人願意接這個案子。“他們說時間太長了,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再說當初的託兒所已不存在,況且蔣偉當初還跟託兒所簽了協議。”
今年2月,蔣偉姑媽找到了開元律師事務所的彭聰律師,事情這纔有了轉機。對方很同情蔣偉的遭遇,認爲這個官司可以打,併爲蔣偉無償提供法律援助。於是,在彭律師的幫助下,此案得以立案並審理。
44萬賠償金如何算出?
據彭律師介紹,蔣偉的索賠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其一爲殘疾賠償金185634元;其二爲殘疾扶助器具費178500元,這是按國家統計局公佈的中國人的平均壽命70歲計算,按假肢廠提出的每隔3年要更換一次的費用總計;其三爲蔣偉生父和繼母的生活費78680元,因爲按照法律規定,蔣偉作爲成年人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他不能再盡這項義務,其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上述費用合計442814元。
彭律師說,這只是粗略計算的數字,他們保留根據需要更換這個索賠數額的權利。
“蔣偉案”過了訴訟時效嗎?
蔣偉的律師彭聰告訴記者,他第一次見到蔣偉時才真正體會到了什麼叫觸目驚心。
“做律師四年了,我一直相信自己很理性,很少用感性的眼光去看自己的當事人,只有這次是這樣。所以,我決定爲他提供法律援助,我願意盡我所能幫幫這個不幸的男孩子。”
彭律師稱,此前他查過很多資料,類似的案件在全國都很少見,所以有爭議也很正常,但是他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替蔣偉打這場官司。
據他介紹,最高法院於今年5月1日實施了《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其中第32條規定,“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製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賠償相關費用5到10年。”據此彭律師認爲,蔣偉可以要求被告給付輔助器具費,殘疾賠償金。
然而本案被告對此案有自己的看法,被告認爲自己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也就是說,原告蔣偉告錯了人。
被告表示,蔣偉受傷是由大港石油管理局第一鑽井公司家屬四站,那是一個集體經濟組織,與被告無關。所以,被告雖然同情蔣偉的遭遇,但在法律上沒有賠償責任。此外被告認爲,原告的訴訟距傷害事件的發生時間已超過20年,遠遠過了訴訟時效,所以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關於大港油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是否應列爲被告的問題,彭律師稱,第一鑽井公司家屬四站是被告當時企業辦社會的一種歷史產物,它完全由被告設置並管理,是被告二級單位的一個機構,故被告應對其下屬機構的行爲負責。
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彭律師認爲,原告要求的是對今後各項費用損失進行賠償,而不是要求事故發生之日至今的費用,所以其訴訟請求不存在超過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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