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資金、拆遷安置方案不落實的項目,將無法得到拆遷許可證;嚴禁斷水斷電強迫居民搬遷。
昨日,記者從市建委瞭解到,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精神,10月30日前,北京市建委將會同市發改委、市規劃委、市市政管委、市國土局等部門建立相關協調機制,保證拆遷工作規範進行。
爲杜絕在拆遷工作中發生侵害人民羣衆利益的行爲,《通知》要求拆遷人及相關單位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嚴禁野蠻拆遷、違規拆遷,嚴禁採取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斷交通等手段,強迫被拆遷居民搬遷。
以往將拆遷費用承包給施工單位的“大包乾”,即由承包者決定施工方式、期限的行爲也將被禁止,所有拆遷項目工程,要通過招投標或委託的方式交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拆除。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被搬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合理確定市場評估價格。
在《通知》裏,對於拆遷許可證的發放,也做了嚴格規定。對違反城市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沒有拆遷計劃、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以及拆遷補償資金、拆遷安置方案不落實的項目,將無法得到拆遷許可證。
據悉,“拆遷補償金”將以專款專用的方式得到規範。所有拆遷,無論是公益性項目還是經營性項目、招商引資項目,拆遷補償資金必須按時到位,設立專門賬戶,由專人負責專款專用,並足額補償給被拆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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