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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在十幾天內連續兩次家中失竊,住戶將責任歸咎於小區物業的疏於管理,提起索賠訴訟。日前,此案經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駁回了住戶的索賠訴請,理由是其家中失竊與小區物業管理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原告沈女士於2000年初入住本市河北區一小區25門7層,但2003年7月3日和17日,沈女士家連續兩次被盜。後案件破獲,經公安部門偵查和犯罪分子陳述,犯罪分子兩次都是通過24門7層一套尚未賣出的空房進入沈女士家中的,而且都是在上午10點到下午2點之間。案件偵破後,經公安部門認定,返還了沈女士1.1萬元財產損失。
但沈女士同時認爲,犯罪分子利用小區一套尚未賣出的房子進入自家致使財產受到損失,這都是小區物業服務中心疏於管理、擅離職守所致,小區物業服務質量低,未盡到起碼的防範義務,所以,小區物業對自己的財產被盜有重大過錯,應負完全的賠償責任。爲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沈女士請求法院判處被告賠償公安部門所認定的經濟損失1.1萬元。法庭上,被告小區物業服務中心辯稱,原告沈女士的財產被盜與小區管理服務沒有任何關係,況且犯罪分子已被抓獲,原告的損失應由犯罪分子負責。
法院經過審理認爲,原告居住的房屋屬於被告物業服務管理範圍,被告服務管理規範到位必然會降低案發率,但也不能保證完全杜絕犯罪案件的發生,因爲這是一個綜合的社會問題。原告的財產被盜與被告的物業服務管理雖然有一定的關聯性,但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加之盜竊分子已被抓獲,公安部門已經返還原告1.1萬元的財產,現原告以公安部門返還的財產不值1.1萬元及財產被盜是被告疏於管理爲由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依據不足,所以法院不予支持。由此一審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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