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家電屬於國家強制認證產品,而天津市一名消費者所購買的兩臺收放機都沒有強制認證的3C標誌。因爲沒有3C標誌,出售商品的商家被本市和平法院認爲存在欺詐行爲,一審判決其退貨,返還消費者購物價款1476元,並賠償1476元。
今年7月24日,家住河北區的王小姐在一家電子商貿公司購買了兩臺日本生產的某品牌收放機,每臺單價738元。其後,王小姐卻發現,同類商品均有國家強制認證3C標誌,但自己所買的兩臺收放機沒有這一標誌。王小姐遂認爲,商貿公司是違法銷售國家規定須加3C認證標誌後方可進口銷售的商品,故在協商退貨賠償未果的情況下,將商貿公司告上了法庭,以欺詐爲名要求退貨退款,並原價賠償。
法庭上,被告商家辯稱,原告所購的收放機不屬於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02年7月1日公佈並施行的《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生產認證的產品目錄》中的強制認可方可銷售的產品。並稱,其銷售的是合格產品,不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爲,況且原告並未因產品未經3C認證而遭受任何損失。同時,被告認爲,原告對產品的3C認證表現出異乎尋常的關注,可見其專業識別能力不同於普通消費者,所以,原告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普通消費者,不應適用關於因欺詐“退一賠一”的規定。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過法庭當庭質證,法院查明原告所購買的某品牌的收放機主機沒有3C認證,主機上的外接電源穩壓器上有3C認證標誌。
法院認爲,被告銷售給原告的收放機主機配有外接電源接口,並非僅限於36伏以下電源使用,故該型號收放機按照相關規定應屬於首批強制認證產品,且原告舉證證明生產同種類型產品的另一家日本電器公司申報認證的證據材料足以證明,該類型產品屬於國家強制認證產品。因此,被告銷售給原告的商品屬於應檢驗而未檢驗的商品,且沒有質量認證標誌。依照本市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辦法,商家應屬於欺詐行爲。據此,和平法院一審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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