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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昨日再度開庭審理“選舉無效訴訟”案,被告“中選會”律師團稱,原告國親主張的“幽靈票”部分,只有兩個投開票所開票數比領票數多,而其他票所“大選”和“公投”的總領票數和總髮票數相符,或幾近相同。對此,國親律師團則強調,即使只差一票都會讓人懷疑選舉的公正性,全臺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九個投開票所,名冊若明顯誤用就是違反規定,因爲每個投開票所差一、兩票,都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據臺媒報道,“選舉無效”訴訟,原告國親方面,是根據今年五月間,另一件大選“當選無效”訴訟,囑託全臺各“地院”進行史上第一次司法驗票,以及調取選舉人名冊影印本供閱覽後,發現有不少投開票所,出現選舉人領票數,小於開票數的異常情況,認爲這些多出來的“幽靈票”可能涉及違法舞弊。
爲調查“幽靈票”,合議庭根據“中選會”律師團的申請,特別就領票數和開票數相差十票以上的六十六個投開票所,分別調取“公投”和“大選”選舉人名冊進行調查,經過一週的時間,雙方律師團各自整理相關資料後,昨日開庭時,分別陳述意見。
“中選會”律師團強調,六十六個投開票所,經調查後,除了北市中山區三一九、苗栗頭份一六九兩個投開票所,領票和開票數差異原因不明外,其它六十四個投開票所差異原因爲:
一、原告抄錯勘驗筆錄票數;
二、“地院”勘驗筆錄統計表抄錄錯誤和勘驗筆錄本文不符;
三、驗票清點選舉人名冊領票數出錯,“高院”會同雙方重新勘驗後更正;
四、選舉結束部分空白餘票誤裝“已領未投票袋”;
五、選舉人名冊封存錯置,致“地院”未對“大選”選舉人名冊領票數進行清點或僅部分清點;
六、選舉過程中,“大選”和“公投”名冊錯置,經清點“大選”和“公投”選舉人名冊的總領票數,和兩項選舉總髮票數相符,或幾近相同。
國親律師團則指出,他們一貫的主張,就是“大選”不容出現絲毫差錯,只要有一票之差,都會讓人懷疑選舉的公正性,不能以“幾近相同”就證明沒有幽靈票,所謂選務機關辦理選務違法,指的是客觀違法,不論故意或過失都算,“中選會”抗辯名冊勘驗後數字大致相符,但選舉是全臺性大選,這次選舉雙方差距小,全臺一萬三千四百七十九個投開票所,名冊若明顯誤用就是違反規定,因爲每個投開票所差一、兩票,都足以影響選舉結果。
十一月二日、三日,合議庭將就“大選”和“公投”票袋錯置原因連續開庭,分別傳喚北、高部分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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