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商報報道,從11月起,《太原市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辦法》正式施行。據悉,這是中國首部有關查處傳銷和變相傳銷的地方性法規。
在這部創制性立法法規中,對形態複雜的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爲作出明確界定,具體規定了5種情形:一是組織者、參加者勸誘、介紹、發展他人通過交納入門費或者認購商品等變相交納費用的方式取得加入資格,以此牟取利益的;二是組織者不以銷售爲目的,利用後加入者所交付的全部或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的;三是參加者不以銷售商品的業績獲取收益,而是從其發展的人員所交納的費用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參加者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的;四是未經批准,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報酬的;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爲。
這部法規還對傳銷和變相傳銷重罰規定。對組織者,將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參加者將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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