掐昏被害人逃跑致其凍死坑內
北方網消息:張家口市張北縣男子高某與本市薊縣人鬥某發生爭執後,將鬥某帶至一大坑內,而後猛掐鬥某頸部,致其昏厥。作案後高某潛逃,而鬥某被活活凍死。經三年偵查,警方終於將高某抓獲歸案。近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高某死刑,並賠償死者家屬人民幣25萬餘元。
2001年1月14日下午,高某及其妻子張某與鬥某等人在薊縣某飯店吃飯飲酒。其間,高某與鬥某發生口角,鬥提前離開飯店。酒後,高某到鬥某家罵街並踹門。鬥某得知後,找到高某評理,高某遂將鬥某帶至薊縣某村村南的一個大坑裏。二人在此發生爭執,高某對鬥某進行毆打併猛掐其頸部,致其昏厥。行兇後,高某離開現場,並逃往外地藏匿。經法醫鑑定,被害人鬥某系生前被他人扼頸及鈍器打擊致昏後凍死。案發後,警方經偵查走訪,根據事發當天高某所接觸人員的相關證言,確定河北省張家口市張北縣油簍溝鄉玻璃彩村的高某有重大嫌疑,且掌握了高某涉嫌犯罪的重要線索。2004年6月9日,公安機關經偵查將高某抓獲歸案。
專家說法
和很多當場致被害人死亡而最終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不同,被告人未當場致被害人死亡,那法院爲什麼還要判處被告人死刑呢?本市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張寶義在接受採訪時說,本案被告人雖未當場致被害人死亡,但其行爲卻和被害人死亡的後果存在直接聯繫。首先,被告人掐昏被害人後逃逸的行爲,證明被告人存在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其次,從行爲上看,是由於被告人將被害人掐昏,才導致被害人凍死,可以說被告人實施了殺人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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