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致電《說法熱線》詢問:“一年前我從某銀行貸款10萬元,當時銀行說爲了保證我支付利息,實際貸給92000元,其餘8000元作爲利息預先扣除,利息也是按照10萬元本金計算,到期後還要還10萬元本金。請問銀行的做法合理嗎?”
衆天律師事務所任秀福律師解答:銀行的做法不但不合理,而且是不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明確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銀行的做法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便這種做法是得到你當初認可的,也無效,你可以主張以實際借款數額計算利息和歸還本金。新報記者王京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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