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西青區人民法院民三庭近日審結一起該庭歷史上標的額最小的案件,該案標的額僅爲4元。
原告天津市某清算事務所在被告某銀行於2001年有一筆170元的存款,一直沒有發生額。近日,原告前去清戶時,從被告提供的利息清單中發現,被告從2003年起就不再對此筆存款計利。經詢問銀行工作人員得知,按照其內部規定,對於一年未有發生額的賬戶已轉爲損益賬戶,不再計息。原告對此不能接受,訴請法院判令銀行給付利息4元。受理此案後,辦案人員發覺此案起因系因雙方溝通年利及銀行工作人員服務態度不好所致。經過調解,最終銀行方面主動承擔了責任,達成了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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