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被告人於某先後兩次潛入同一所別墅內伺機實施搶劫,搶得現金4800元。近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5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1月22日,被告人於某夥同邵某(在逃)預謀搶劫。當日下午16時許,二人竄至南開區某別墅,順一樓鐵欄杆爬到二樓陽臺進入室內伺機搶劫。二人見室內無人,便進入三樓臥室內休息。等候至次日16時許,被告人於某與邵某趁被害人返回該別墅三樓休息室時以暴力語言相威脅,搶得被害人現金4800元后逃逸。同年1月30日18時許,被告人於某採用同樣的方法再次竄至該別墅內三樓臥室伺機搶劫,至次日凌晨5時許,被告人於某剛下至二樓欲搶劫被害人錢財時,恰遇被害人與多位朋友一起聊天,衆人當場將被告人於某抓獲並扭送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於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翻牆入室的方法,進入相對封閉的小區別墅,以暴力威脅的手段,單獨及夥同他人搶劫作案二起,搶得現金4800元,其行爲已構成搶劫罪,應認定爲入戶搶劫,故依法做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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