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挪用公款做生意的被告人日前被本市塘沽區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經審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3年5月,被告人擔任某公司會計。2002年11月18日被告人以購買辦公用品爲名找本單位出納員要了一張空白轉賬支票,並在轉賬支票上填寫了數額10萬元,之後將該支票存到了他與其妻共同做鋼材生意的賬戶上,後被告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個人做生意及個人購房,同時又將本單位的20000元和50000元的公款挪至其個人賬戶上,進行營利性活動。後被告人將其挪用的公款陸續歸還給本單位。經舉報,被告人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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