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方網消息: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付出了勞動,理應拿到相應的報酬。惡意拖欠工資,就要遭受相應制裁,最終自食其果。
日前,大港法院民一庭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惡意欠薪引發的官司。韓浩2001年9月應聘到一石油技術公司工作,雙方沒簽勞動合同,僅口頭約定月工資400元。至2002年6月底,公司共拖欠韓浩工資4000元。2003年4月9日,公司爲韓浩出具欠條一張,寫明拖欠工資4000元,並承諾2003年6月30日前還清。
多次追討未果後,韓浩到大港區勞動爭議仲裁廳申請仲裁,仲裁廳裁決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其工資4000元。誰知,該公司不服,否認與韓浩存在勞動關係,並向大港法院反訴韓浩。
法庭經審理查明,韓浩與這家公司之間雖未籤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公司理應給付韓浩4000元勞動報酬。此外,公司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還應給付韓浩相應的經濟補償金1000元,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判處這家公司支付相當於韓浩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5倍的勞動者賠償金200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欠四千,賠兩萬”,看哪家公司以後還敢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
新聞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令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