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加強實施建築業農民工專用勞動合同書制度,勞動保障部門發出《通知》規定,建築業企業和外省市進津建築企業招用農民工,必須自用工之日起10日內訂立勞動合同。
據瞭解,招用農民工簽訂合同後30日內,建築業企業應持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及花名冊到企業坐落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外省市進津建築業企業應到建築施工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合同管理部門進行備案。建築業企業與農民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由企業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外省市進津建築企業與農民工發生履行勞動合同爭議,由建築施工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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