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公佈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專家表示,該條例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但中國勞動法體系仍不完善。
《勞動法》專家、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關懷指出,中國《勞動法》制定時主要是針對計劃經濟時代的勞動關係。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係日益多樣化和複雜化,此時出臺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是非常必要和及時的。
《勞動法》1994年誕生後不久,中國在完善勞動法體系的計劃中曾提出《勞動監察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法》、《集體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十個單項法的立法計劃,它們將與《勞動法》這項基本法共同形成一套完善的勞動法體系。但10年過去了,目前卻只出臺了一部《安全生產法》。與其他法律體系相比,勞動法體系的建設相對滯後。
關懷錶示,新出臺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非常貼近實際情況和現實問題,可操作性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等重大、焦點的社會問題能發揮積極作用。《條例》執行一段時間、積累一定經驗後,有望爲《勞動保障監察法》的最終出臺打下堅實基礎。
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人大法學院副教授黎建飛認爲,以前對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通常只由政府職能部門進行行政性罰款,而勞動者如果不走法律途徑、不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一般不能得到應付工資以外的賠償金。《條例》中的新規定,使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即使不走法律途徑,也能通過舉報等途徑獲得應付工資以及罰金。
按照原有的勞動監察規章,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除了補發工資外,還將被罰以應付工資1至5倍的罰金。而新《條例》中規定的罰金只有應付工資的50%至1倍,似乎減少了。但黎建飛指出,這在立法上其實是一個進步——原來的“1至5倍”彈性過大,可操作性反而不高,實際效果也並不好;現在的“50%至1倍”縮小了彈性範圍,操作起來會更容易。
黎建飛提醒廣大勞動者,按照現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如果被拖欠工資的勞動者申請了勞動仲裁,工資討回來的同時還應額外獲得25%的滯納金。這25%的滯納金與《條例》規定的“50%至1倍”的罰金並不衝突,勞動者可以獲得雙份罰金。
新頒佈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爲“勞動保障監察員”這一職位賦予了更多權力,也爲他們規定了更多管理規範。黎建飛認爲,新《條例》賦予勞動保障監察員的權力是必需的,這與國際通行慣例比較一致。但對他們的權力也要有一些限制措施,防止權力滋生出腐敗。
黎建飛介紹說,目前中國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的總數還不到2萬人,遠遠滿足不了需要。有些地方的縣級政府甚至沒有勞動監察大隊,有的話也只有三五個人,幾乎形同虛設。所以中國急需壯大勞動保障監察員的隊伍,提高他們的專業性和規範性執法能力。在現狀下,賦予他們更多權力是必須的,這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對“勞動保障監察人員是'社會警察'”的定位。
權力容易滋生腐敗,爲了預防腐敗因素,保證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執法效力,應該對他們的權力做出一些限制性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已經做了規定。黎建飛指出,在接下來將要出臺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配套實施細則中,這些限制性規定應該得到進一步強調和細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