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早報》日前披露,在湖北隨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原華中電力集團公司總經理林孔興受賄案時,林孔興對公訴人的指控一“否”到底,推翻了他在偵查階段和起訴階段所作的供述。林孔興說:“當時,想圖個好表現,別人一問,我就順着往下說。”
這讓我想起了11月2日本刊“懺悔錄”欄目登載的林孔興在羈押期間所寫的悔過書。先讓我們來回顧一下他的懺悔吧——“我犯了替人辦事收人財物的受賄罪。”、“當時自己也覺得不應該收,但退回去又怕駁人家面子,傷了和氣,還落個不懂人情世故的罵名。”、“當他們有求於我時,我說了話,辦成了事,他們又來感謝送錢物。久而久之,我對這類事情習以爲常,思想麻木,覺得無所謂。”、“我違反了黨紀,犯了法,應當受到黨紀的處分和法律的懲罰。但請審判機關能對我給予從輕處理,減輕處罰。”
林孔興的悔過書長達6頁,深刻地剖析了自己滑向犯罪深淵的軌跡,照理說,能這樣“言詞懇切”地剖析自己的人,應該對自己的罪行深深悔過,不會再反覆無常了吧,遺憾的是像林孔興這樣懺悔過後又翻供的現象,我們經常能看到。
比如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成克傑在審查期間說:“我犯了罪,我負法律責任,我接受國家的一切處理,不需要辯護。我不願在法庭上與黨辯論。”可上了法庭,他卻幾乎推翻了以前的所有供述,他說:“我以前的供述是爲了承擔所有責任,而我今天的供述是爲了實事求是。李平講每一次都與我商量過,純粹是胡說八道。”
再看看原廣東高級法院院長麥崇楷,一開始他說自己不注重思想改造,放縱了子女,違反了法律,追悔莫及,願意承擔一切處分。他說“在利益的驅動下,有了第一次,就有了第二次,所以以後接連再次接受了朋友饋贈的金錢和貴重物品。”可當他得知檢察機關開始立案偵查後,一夜之間態度發生了鉅變,避重就輕拒不承認犯罪,把其子麥永成收受黃德明的800萬元說成是兩人合作項目後的利潤分成,把爲金小梅索要的房屋和28萬元說成是自己不知情或轉交租金。
爲什麼不少貪官在落馬後都會一把鼻涕一把淚的懺悔,甚至“痛心疾首”地寫下“萬言悔過書”,而在庭審中又全盤推翻?我想,這些貪官從懺悔到翻供大概都有這樣一個心理變化過程:剛被收審時,他們往往會想盡量給組織留下一個懺悔改過的好印象,以便得到從輕處理,最好能在紀律處分範圍內解決問題,因爲紀律處分相對司法追究而言要輕得多。正如林孔興所說“當時想圖個好表現”,說不定能換來個從輕發落。但隨着案情的發展,尤其是上了法庭後,他們深感自己罪責難逃,於是態度就來個一百八十度的大轉彎,過去說過的全不認賬,其目的無非是爲了保命或減輕處罰,由此可見,貪官們有的懺悔其實還是懺而不悔。
犯罪後真心認罪悔罪,是應該得到鼓勵的。但鼓勵不等於輕信,對貪官的悔罪,我們還是必須保持應有的清醒,防止被某些貪官的僞懺悔所迷惑,應當聽其言,觀其行。
行文至此,我真慶幸本刊有“懺悔錄”這個欄目,詳細記載了貪官們寫下的悔罪文字,讓我們有機會將他們在法庭上的表現作個對照,看看貪官們的真實嘴臉,看看他們到底是真悔還是假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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