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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報消息,爲提高徵地補償和補償款使用的透明度,廣東正醞釀試行建立預存徵地補償款制度,即在徵地報批前,用地單位應將各項徵地補償款預先存入指定銀行專用賬戶,由銀行提供徵地補償款存款憑證作爲審批徵地的要件之一。對沒有預存徵地補償款的,一律不予審批徵地。
徵地一旦獲得批准,即從指定銀行專戶中劃轉各項徵地補償款,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徵地未獲批准的,退回預存的各項徵地補償款。通過建立制度,切實防範拖欠和挪用徵地補償款行爲的發生。
據統計,自1999年1月至今年4月,廣東省共拖欠徵地補償款19.29億元。截至10月底,該省兌付農民徵地補償款已完成15.73億元,目前該省拖欠徵地補償款還剩3.56億元,要在今年底前全部兌付完畢。
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有關負責人介紹,今後該省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徵地制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實行關口前移,堅決杜絕發生新的拖欠行爲。
一是最大限度縮小徵地範圍,發揮市場配置土地資源作用,真正體現土地產權和價值,要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範圍,只有“公益性”項目才能行使徵地權,同時應按市場價格計算徵地補償標準,充分體現徵地主體的經濟利益關係。“非公益性”用地不能行使徵地權,不具強制性,應由用地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價格後,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是樹立節約土地意識,減少用地數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凡不符合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准用地。
三是提高徵地補償和補償款使用的透明度。在徵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徵地的位置、目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農民;各地在擬定修改徵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前要按規定組織聽證。
四是進一步加大對徵地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徵地管理的配套法規制度。對在徵地中發生侵害農民利益、引發羣體事件的地區,除追究責任外,要責令限期整改,暫停受理該地區的農用地轉用和徵地的審批。
五是要在改革徵地補償制度上取得新的突破。各地保證被徵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徵地而降低。對因徵地而導致無地可耕的農民,當地政府要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對不具備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應當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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