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受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向原常德市紀委書記彭晉鏞宣讀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7月中旬,彭晉鏞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了書面審理。法院查明,1998年下半年至2003年2月,彭晉鏞利用擔任常德市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委副書記和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市政協主席的職務便利,在施工項目審計、招商引資、工程招投標、幹部提拔應用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15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2萬餘元。1998年12月至2002年12月,彭晉鏞利用擔任市紀委書記、市政協黨組副書記的職務便利,採取私費公報、虛列支出等手段騙取、侵吞公款6.56萬元。彭晉鏞還有拒不說明合法來源的財產109萬餘元。法院認爲,彭晉鏞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公款;其持有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其來源,其行爲分別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2004年7月,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彭晉鏞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5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947年出生於湖南常德市的彭晉鏞被查處前爲常德市政協主席、湖南省政協委員,曾任中共常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委副書記、常德市政協黨組副書記。因涉嫌貪污、受賄罪,2003年4月30日被長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由長沙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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