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華網、中國法院網、人民網聯合推出的2004年11月法治熱點回顧內容如下:
保護和關懷公民權利民事執行強制措施及拍買變賣財產司法解釋出臺
11月14日、25日,最高人民法院相繼發佈《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及《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買、變賣財產的規定》兩個司法解釋。前一規定明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它將進一步規範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該規定明確了被執行人及其家屬所必需的家庭生活物品和費用、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以及有身體缺陷的被執行人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物品等八種財產不得執行。在《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買、變賣財產的規定》中,針對目前執行實踐中一些法院對查封的財產處理不規範的情況,強調對查封財產進行變現時,應當把拍賣作爲首選的方式。該《規定》還明確了三種委託評估、拍賣機構的方式,排除了法院依職權直接指定評估、拍賣機構的做法。
有媒體評論,最高人民法院在不到兩個星期的時間裏,連續出臺兩項內容彼此關聯的重要司法解釋,這在過去是不多見的。無論是規範財產查封,還是約束財產處置,都與公民和法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最高人民法院將此規範化和公開化,無疑是司法進步的一種體現,也是維護社會公正的重要舉措。
加大對洗錢活動的打擊力度我國公佈第一份反洗錢報告
11月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2003年中國外匯領域反洗錢報告》,這也是由我國反洗錢行政部門發佈的第一份工作年報。報告說,自2003年3月《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實施至12月,全國各銀行類金融機構共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264.95萬筆,交易金額累計6617.92億美元。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3年在管理檢查司內設立了反洗錢工作管理處,外匯局省(市)分局也相應設立了反洗錢工作崗位。在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中,企業以跨境交易爲主,個人以境內交易爲主;企業以非現鈔交易爲主,個人以現鈔交易爲主;可疑外匯資金交易中,個人交易筆數遠大於企業,但交易金額明顯少於企業。
據瞭解,目前我國對洗錢犯罪的法律規定還不夠完善,缺少一部總領反洗錢工作的核心法律。而在目前我國反洗錢工作存在的諸多問題中,反洗錢內控機制及大額交易和可疑資金交易報告制度中存在漏洞是一大重點。我國此次公佈第一份反洗錢報告,將有效遏制洗錢犯罪活動。
維護農民利益全國首部農民專業合作社地方性法規在浙江出臺
11月11日下午,浙江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這是中國大陸第一部規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規。《條例》首次明確界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性質,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此外,《條例》還系統的對合作社的概念、設立登記條件、組織架構和股本構成等作出了規定。浙江目前發展了2300多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包括農民協會),這次立法,在全國人大起草制定農民合作組織的法律之前,率先給浙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確定身份,既是一個創新,又對浙江的農民合作組織的經營行爲進行了規範,對他們在市場中的進一步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此次立法,體現出了地方立法機關爲了維護農民的利益,與時俱進,以立法創新推進體制創新和制度創新、保護生產力發展的立法精神。而且,也爲全國人大組織起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全國性法規提供了有益的借鑑。
濫用權力者受罰中紀委查處韓桂芝嚴重違紀違法案件
最近,中央紀委嚴肅查處了黑龍江省原政協主席、省委委員韓桂芝嚴重違紀違法案件。經初步調查,韓桂芝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多人多次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950萬元,其中大部分涉嫌受賄。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黑龍江省委決定,給予韓桂芝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鑑於韓桂芝的行爲涉嫌犯罪,已將其涉嫌犯罪的問題和有關線索一併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此前,韓桂芝已於2003年12月被免去黑龍江省委副書記、常委職務,2004年6月被免去黑龍江省政協主席職務,7月被撤銷政協全國第十屆委員資格,10月被罷免黑龍江省人大代表職務。
“人事上巨大的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應是韓桂芝‘落馬’的內在因由”這是媒體對韓桂芝事件的點評,其實,除了韓桂芝外,大部分落馬官員也是被“權力”所擊倒。讓權力與責任和風險掛鉤,加強民主監督和制度約束,或許是遏制腐敗頻頻發生的一條思路。
用中國法律捍衛名譽夏淑琴訴日右翼作者侵權案開庭
11月23日、25日,南京大屠殺倖存者夏淑琴訴日本右翼作者鬆村俊夫、東中野修道、日本展轉社株式會社侵害名譽權系列案在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是日本侵華戰爭受害者對日訴訟案件首次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夏淑琴和她的兩名律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均未到庭應訴,也沒有委託代理人到庭應訴。夏淑琴在訴狀中提出了5項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行爲;爲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要求被告在中日兩國各主要報紙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判令兩案被告分別向原告賠償人民幣80萬元;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何帆撰文稱,近幾年,從勞工案、慰安婦案、遺留化武傷人案到重慶大轟炸索賠案,由戰爭倖存者提起的一系列對日訴訟逐漸展開,日軍在侵華戰爭中犯下的累累罪行再次昭著於世。本案是中國法院首次審理南京大屠殺受害者提起的對日訴訟,意味着我國第一次把中日戰爭中遺留的歷史問題納入司法框架內解決,而類似問題的“在華訴訟”與“司法解決”在國內前所未有,極富現實意義。
新交法和保險法的尷尬北京首例機動車保險合同索賠案判決
11月19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對新交法實施後北京市首例機動車車主無過錯賠償遭保險公司拒賠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北京分公司營業部賠償車主周林四萬元。今年8月,周林駕駛一輛起重車將騎車人廖某撞死,周林賠償死者家屬10萬元。由於交通隊無法查清事故的成因,因此沒有劃分事故責任比例。保險公司以沒有明確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爲由,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23條規定拒賠。法院認爲,《保險合同》中《第三者險條款》第二十三條約定:保險公司依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約定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宣判後,保險公司表示要上訴。
新交法的出臺與實施的過程中一直非議不斷,由於“新交法”中的規定是針對強制三者險而言的,現行商業三者險賠付是“按合同說話”,只有司機在事故中負有責任時才能由三者險賠付。但在強制三者險實施之前,行人負全責的交通事故,如果司機墊付醫藥費,將很難從保險公司獲得追償。將於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規規定,對機動車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但在此之前,法院即使判決由三者責任險賠付,也將面臨如何執行的尷尬。
“問責”的威力北京密雲踩踏事故兩責任人因玩忽職守被判三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6日對密雲縣“2·5”特大傷亡事故兩名玩忽職守人員一審宣判,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北京市密雲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原所長孫勇、原政委陳百年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雲縣在舉辦迎春燈展過程中,由於領導和管理責任不落實,導致彩虹橋(亦稱雲虹橋)上擁擠、踩踏,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傷的特大傷亡事故。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及時採取了一系列緊急措施,全力做好傷員救治及遇難者的善後處理工作。同時,對有關12名責任人分別給予行政撤職、行政記過、黨內警告等黨紀政紀處罰,並將事故中涉嫌玩忽職守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孫勇、陳百年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法院依法對當事人進行刑事責任的追究讓人們再次看到了“問責”的威力。有權必有責,瀆職要追究,這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缺乏監管與審計自然科學基金會會計卞中貪污挪用公款一審被判處死緩
11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財務局經費管理處會計卞中貪污、挪用鉅額公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卞中被判處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吳鋒同時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經法院審理查明,卞中利用擔任國家基金委綜合計劃局財務處出納、財務局經費管理處會計的職務便利侵吞挪用公款。案發後,卞中貪污的1262.37萬元公款中已追回贓款人民幣999.43萬餘元,尚有人民幣262.93萬餘元不能追回;卞中挪用的19993.3萬元公款中,案發前已歸還11693.6萬元,案發後又追繳贓款、贓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139.7萬餘元,尚有160萬元未歸還。卞中非法所得290餘萬元未追繳。其還夥同吳鋒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且數額巨大不退還。
一名小小的會計,竟能挪用2個多億基金,其管理和監督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可見一斑。爲什麼會出現這些漏洞?面對這些漏洞下一步又該怎麼辦呢?在這起大案中,爲何只有一位對此負有管理責任的財務局經費管理處副處長吳峯被查處?誰能把這些問號拉直。
發揮法律的保護力和威懾力北京17歲女孩糾集多人輪姦16歲少女案宣判
今年18歲的北京門頭溝區女孩王燕,在外出遊玩中先後三次幫助甚至唆使其他多名男孩強姦一名16歲女孩小芳。11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宣判,同案的其他9名男孩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罰。在這起犯罪案件中,王燕作案時17歲,其餘9名被告人作案時最大的20歲,最小的也只有16歲,站在法庭上的還是一羣懵懂無知、稚氣未脫的孩子。他們中的絕大多數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且都無業在家。
如今,中國每年的刑事犯罪案約幾百萬起,其中50%左右是青少年犯罪。總體上講,中國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趨勢。在11月10日至12日短短三天內,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連審三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其中,11日,四名少年殺害一名16歲中學生並勒索其家屬150萬元,被北京市一中院分別判處無期至兩年徒刑。在聽到法庭判決時,四少年竟然相視而笑,慶幸自己逃過死刑。更讓人感到不寒而慄。如何讓法律既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又能形成足夠的威懾力,已經是擺在每個法律工作者和社會面前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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