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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州日報報道,昨日,尚某等5人僞造貸款擔保書,假冒銀行行長,密謀通過欺詐手段向佛山一銀行貸1.2億元大案由廣東佛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兩主犯被判無期。
尚某、王某於2001年12月註冊成立了西安文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文苑公司),並僞造了中國建設銀行陝西省分行(以下簡稱陝西建行)同意爲文苑公司貸款擔保的意向書,張某則利用其在陝西建行工作之便,應對有關單位的電話查詢。他們先後向光大銀行廣州分行、中信實業銀行鄭州分行等多家銀行騙貸,但均未得逞。
2002年11月,尚某通過中介人以文苑公司名義向某銀行佛山支行申請貸款人民幣1.2億元,謊稱文苑公司已取得陝西建行“太陽宮”貸款項目,陝西建行同意爲其貸款作擔保,並向該銀行提供了僞造的貸款擔保意向書及虛假證明文件等貸款資料。
爲騙取該銀行的信任,尚某指使王某、孫某用虛假增資的辦法,將文苑公司的註冊資金從458萬元增加到4580萬元。尚某、王某、張某、孫某等人還密謀分工,由張某在陝西建行找辦公室作爲接待場所,並假冒陝西建行計劃財務部高級副經理,王某則假冒陝西建行客戶經理出面接洽;由尚某、孫某代表文苑公司出面接待,並帶該銀行工作人員到並不屬於文苑公司的“太陽宮”、東輝大廈等項目工地考察,以造成文苑公司具有雄厚實力的假象;尚某、王某還指使趙某假冒陝西建行的副行長向該銀行工作人員謊稱陝西建行同意爲文苑公司貸款提供擔保。
2003年3月10日,尚某、王某、孫某、張某以文苑公司名義與佛山該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書,騙取銀行貸款1.2億元人民幣,後將其中的5560萬元轉到西安,另將50萬元付給上海錦江飯店管理有限公司。
尚某等人並未將貸款用於“太陽宮”酒店裝修項目,而是將騙取的貸款挪用、外借、揮霍和用於支付中介費。後又僞造貸款資金賬戶記錄,隱匿貸款資金去向。當該銀行工作人員到西安對貸款進行貸後檢查時,尚某、王某又指使趙某冒充陝西建行副行長,百般阻撓該銀行工作人員覈實貸款擔保情況。
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查明,文苑公司自成立至取得該銀行貸款期間,除融資貸款外,無其他經營活動。案發後,偵查機關追回贓款共計8600萬元人民幣,還扣押、查封了部分車輛、房產和土地等贓物一批。
法院還查明,尚某等將所取得貸款中的3000萬元轉入西安力通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並將大部分挪用於以力通公司名義購買西安昌隆房地產有限公司的住宅A、B座及羣房商鋪樓位、C座住宅及商鋪樓位進行開發。其中支付200萬元給西安市高新區財政局,代昌隆公司交納公用設施配套費;轉入西安市碑林區公證處賬戶人民幣1400萬元,碑林區公證處將其中的1200萬元轉入力通公司和昌隆公司指定的賬戶用於償還昌隆公司的債務,餘款200萬元,現已被偵查機關予以凍結。
另外法院還查明,尚某、王某、孫某等用所騙得的貸款購買了小汽車7輛,均以私人名義上戶。
佛山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該起詐騙案進行了一審判決,被告人尚某、王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張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孫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趙某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目前,5名被告人均不服,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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