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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教授鄭功成,在參加今天的《勞動法》實施十週年理論研討會後,就《勞動法》的作用和修改問題,接受了本報記者專訪。
勞資衝突正在成爲新的社會焦點問題,勞動關係是否和諧將決定社會經濟發展是否和諧 “昨天的《勞動法》很重要,可是今天的《勞動法》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時代發展。”鄭功成用一句話概括了他對《勞動法》實施10年的看法。
他解釋說,1994年頒佈實施的《勞動法》,首次將計劃經濟時代的勞動政策上升到法律規範的層次,確立了勞動法制的基本框架,可以說是適應了市場經濟改革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規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動關係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的作用。“爲什麼對《勞動法》進行修改的呼聲很高?就是因爲10年間,經濟社會環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鄭功成對比了這種變化。
一是國內經濟體制與經濟結構發生鉅變,導致了勞動者身份的多樣化。“在搞市場經濟的時間表裏,制定《勞動法》的1994年,還是一個摸着石頭過河的年代,國家還在忙於解決人民生活的溫飽問題。”鄭功成說,當時的勞動關係主要還是國有企業的勞動關係,計劃經濟體制的烙印很深。
他強調指出:“隨着經濟結構的多元化,勞動關係也日益複雜化,並已經在事實上成爲我國最基本的社會關係,勞資衝突正在成爲新的社會焦點問題與新的社會矛盾,現階段乃至未來時期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是否和諧,在很大程度上都將取決於勞動關係是否和諧。”
二是世界經濟與勞資關係狀況對中國的影響程度已經發生了變化。
他指出,1994年制定《勞動法》時,經濟全球化對中國的影響還不是很大,而現在我國已加入WTO,並採取了積極、主動地融入國際經濟主流體系的開放政策,和世界經濟接軌使我國的經濟獲得了新的活力與動力,但全球化帶來的強資本弱勞工格局,亦必然要影響到中國的勞動關係,國際環境影響中國勞資力量對比與勞動關係的事實不容忽略。
十年來保護勞動者權益功不可沒
鄭功成說,《勞動法》實施10年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護,《勞動法》的貢獻不容低估。
第一,保證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嚴格規定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的延長對勞動者來說至關重要,是給勞動者最大的福利。”
第二,建立了勞動合同制度。經過10年發展,勞動合同制度已經普遍實行,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均在95%以上,就業機制實現了由國家安置就業向市場配置就業的根本轉變,勞動關係實現了由行政管理向依法調整的根本轉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協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用人機制和觀念已經形成。
第三,建立了勞動標準制度。工資支付制度不斷完善,工資支付的項目、水平、形式、對象、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工資支付行爲,均有了明確規範。全國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由政府頒佈了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實施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在保障低工資勞動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第四,《勞動法》爲社會保險提供了法律支持,爲建立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了原則性的直接法律依據。
平等的、以人爲本的立法理念不充分,勞動者處於弱勢,《勞動法》需要改變過去的粗線條
鄭功成說,《勞動法》實施10年,不能適應時代發展的方面也慢慢表現出來,而且越來越明顯。
“平等的立法理念體現得不充分。”鄭功成說,勞動法必須確立勞動者與資方平等的法律地位,這應當是雙方合作的基礎,但目前的現狀是勞動者大多處於弱勢地位,而對不平等地對待職工的僱主或用人單位,現行《勞動法》尚缺乏應有的處懲規範。《勞動法》中以人爲本理念同樣體現得不夠。目前工傷事故的頻繁發生與職業病患者的急劇增長,以及勞動者健康狀況的普遍惡化,表明對生命與健康權的漠視已衝破了勞動者基本權益的底線,《勞動法》對此沒有做出細緻的規定。且對勞動者的權益的保護很多都是粗線條的,沒有具體的規則。比如《勞動法》中規定就業時不能有性別歧視,可現實中勞動力市場不僅有性別歧視,還有年齡歧視、學歷歧視、身體歧視等等,而“這些都沒有具體進行規範”。
此外,《勞動法》沒有給予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足夠的權威。鄭功成說,現在勞動糾紛越來越多,“爲什麼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的干涉沒有效果?那是因爲他們沒有得到法律授予的足夠權威”。
他還強調說,按照頒佈《勞動法》時的計劃,每8000名勞動者就應該有1名勞動監察管理人員,可我國現在的實際情形卻是3萬名勞動者纔有1名勞動監察管理人員。“數量少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他們的處境也很尷尬。”鄭功成說,因爲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自己的職責時,往往要受到當地政府領導“政績觀”的影響,在一味追求GDP增長時,地方政府爲了維護投資方的權益,往往不能放手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真正履行職責,有的甚至直接干涉他們的工作。
勞動關係失衡,將釀成嚴重社會危機。沒有強有力的行政與司法干預,不可能有平等的勞動關係,修改《勞動法》應賦予“勞動警察”權力
鄭功成說,改革開放以來,勞動關係失衡帶來的勞資衝突,日益成爲影響我國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重大因素,貧富差距的擴大化、城鄉之間的衝突、流動人口與固定戶籍人口之間的衝突等均與勞動關係失衡有着密切關係。“如果任其發展,將釀成嚴重的社會危機。”
鄭功成建議,《勞動法》的修改必須以平等的理念來確立勞動者與僱主或者用人單位平等的法律地位,構建真正平等的勞動關係。“在立法實踐中,要通過相應的行政監察機制與司法保障機制,對現實中的強資本弱勞工格局和已經失衡的勞動關係進行調節,平等應該成爲我國《勞動法》制的核心價值追求。”
鄭功成說,在平等的理念下,還要進一步確立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構建全國統一的勞動就業制度,維護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勞動立法應該儘快消除造成城鄉勞動力市場分割的各種政策障礙,確保城鄉勞動者平等、自由的擇業權利。”
鄭功成還提出,要確立權威、高效的行政與司法保障機制。不僅要明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爲《勞動法》制的執法主體,而且要賦予其“勞動警察”的權力。“對勞動爭議或糾紛的仲裁與司法處理,需要在立法中作出更有利於勞動者的規定,包括相應的上訴渠道與程序。”
他強調說,實踐證明,沒有強有力的行政與司法干預,便不可能有平等的勞動關係,平等就業權就難以實現,沒有嚴格的懲罰機制,不守法的僱主或用人單位就會繼續惡化勞動就業環境。
他明確提出,《勞動法》應該向勞動法典邁進,同時應當高度重視和相關立法相互配合。在勞動法制建設中,特別需要統籌考慮《就業促進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乃至《工會法》等立法,處理好內在的聯繫。“目前,《勞動合同法》和《集體合同法》等已經作爲單獨的立法項目,被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勞動法》中的重要內容實際上將被新的立法取代。”
起草專家眼中的勞動法六大欠缺
-實際操作不便
-內容存在缺漏
-爭議處理修訂不及時
-與新法銜接不夠
-懲處力度太弱
-立法層次不高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今天將“《勞動法》十週年勞動法學理論研究傑出貢獻獎”授予曾任《勞動法》起草小組成員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關懷。關懷在今天召開的“《勞動法》實施十週年理論研討會暨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年會”上坦言:“充實和完善《勞動法》是現實生活中的迫切要求。目前《勞動法》本身存在六大欠缺”。
欠缺一:許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則性、綱領性規定,不便於實際操作
我國《勞動法》共有十三章107條,與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勞動法相比,內容不夠充實。據關懷介紹,在《勞動法》制定時,爲了這部法律能夠儘快出臺,採取了一些折衷的辦法:“能夠寫具體的,就具體地寫,不能寫具體的,就作原則性規定。”例如,對“促進就業、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以及社會保險”等只提出一些原則,而缺乏相應的具體實施規範。因爲規定不具體,操作時往往無法可依。
欠缺二:內容存在不少缺漏,不夠完備
據關懷介紹,《勞動法》有一些“應該作出規定的沒有規定,出現缺漏”。如“總則部分沒有規定勞動法的基本原則;也沒有規定調整勞動關係應實現重要問題堅持勞動部門、工會組織、企業方面代表三方協商機制的準則;總則中還應規定企業的規章制度與《勞動法》的關係,防止目前出現的企業任意制定勞動規章和設立獎懲辦法的非法行爲”。
另一種情形是“應該詳細規定的,卻沒有詳加規定”。
欠缺三:未能及時修訂勞動爭議處理規定
我國《勞動法》對處理勞動爭議確立了“一調、一裁、二審制”的法律制度,在貫徹實施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這一制度還應及時修訂。在處理各種不同的法律關係時,我國一般都有相應的司法制度處理相關的爭議和問題,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而處理勞動爭議卻沒有規定勞動爭議處理法,只是在《勞動法》中規定了一章,僅有8條,許多問題沒有涉及。
“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如何發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問題、勞動爭議仲裁的法律效力問題、勞動爭議仲裁與法院審理之間的關係問題、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及訟期過長等問題,都應在修訂《勞動法》時給予解決。”關懷說。
欠缺四:國家已規定了新辦法,《勞動法》未及時修改,出現矛盾
近年來,國家的許多勞動規章已有新的規定,《勞動法》應予密切銜接。如國務院發佈的《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修訂)已將《勞動法》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改爲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兩者也出現矛盾。
欠缺五:懲處不夠嚴厲,讓用人單位把《勞動法》看成可守可不守的法律
“由於《勞動法》對違反該法的行爲懲處不夠嚴厲,追究法律責任的方式有些弱,使用人單位把《勞動法》看成可以遵守也可以不遵守的規範。”關懷舉例說,該法對待企業拖欠、剋扣工資的行爲懲處不夠嚴厲,以致每年都有大量的拖欠、剋扣工資的案件發生。據全國總工會提供的數字,2001年全國剋扣、拖欠工資400多億元。
對於忽視職工安全衛生,“只讓工人幹活,不管工人死活”的違法行爲,亦存在打擊不力的現象。“《勞動法》在許多嚴重違法行爲面前顯得有些蒼白無力,應該加大對違反《勞動法》行爲的懲處力度,增強《勞動法》的權威。”關懷說。
欠缺六:立法層次不高,影響人們重視
據關懷介紹,《勞動法》是一個重要的基本法,該法關係到每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同時對社會安定和促進生產具有重要意義,所以一直是各國關注的法律,保加利亞甚至推崇勞動法爲第二憲法。
但在我國,《勞動法》不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通過的法律,而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因爲立法層次低,影響了該法在人們心中的地位。在法律院校中,如此重要的法律卻被列爲專業選修課。按理說,《勞動法》在立法上也應像《婚姻法》、《企業法》等許多法律一樣,在通過之前交付全國討論,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引起社會對《勞動法》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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