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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通海路 |
北方網消息:暑假裏,3個孩子沿通海路走上人工島去看漲潮,返回時,肆虐的風暴潮已將路面淹沒,3個孩子不幸落海,釀成兩死一傷的慘劇。事後,兩對父母和倖存的孩子把通海路和人工島的建設和承建單位告上法庭。此案到底是天災還是人禍?兩審期間,當事各方激烈交鋒,前不久原告終於勝訴。市高院終審判令,通海路和人工島的建設和承建單位賠償5位當事人共計8.9萬餘元。
經過:“風神”肆虐3孩童落海
這3個孩子分屬於兩個家庭,姐姐小莉15歲,弟弟小強11歲,另一個孩子小剛只有9歲,他們都住在河北省黃驊市南排河鎮賈家堡村,父母都是漁民。從2001年10月起,山東高密海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開始在村邊不遠處的海邊修建通海路。此道路長1.385公里、寬4.5米,該工程還包括一個人工島。爲安全起見,通海路入口處設有警示標誌,但曾多次被毀。
2002年7月27日,小莉、小強、小剛沿通海路登上人工島觀看海水漲潮。天真的孩子們此時尚不知道,一場災難正向他們走來。此前,中央氣象臺7月25日發佈重要預報稱,第9號熱帶風暴“風神”預計27日下午抵達黃海海面。
大約在下午5時30分許,3個孩子從人工島往回走,但已漲起的海水已將通海路淹沒。3個孩子只得壯着膽子往前走。剛剛走出400米,小莉就掉入海中,小強和小剛忙去搭救,也隨之落入海中……後來,小強被人們在人工島發現救起,村民們連續搜救了兩天,才相繼在附近小河和海灘找到另兩個孩子的屍體。
訴訟:當事三方各說各理
官司打到法院,當事3方各執一詞。海難家庭一致認爲,兩被告在施工區內不設警示標識,是導致3個孩子兩死一傷的直接原因,故而索賠共計43萬餘元。
大港油田公司辯稱,事發時,該工程尚未完工,不在其控制和管理之下,原告要求其對施工過程中的問題負責,於法無據。
海建公司辯稱,事發時,通海路已修建完工,施工工地已經移入人工島,路面寬敞平整,兩側紅白相間的安全隔離樁奪目可見,而且,3個孩子在進海路上玩耍時,施工隊職工豐某和李某看見後,還勸阻過他們隨車離開返回陸地。但3個孩子執意走向人工島。所以,災難的發生,是因爲孩子家長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加上風暴潮這一自然災害的特殊情況造成的。
判決:兩審結果迥然不同
原審法院經合併審理後認爲,海建公司已盡到安全警示職責,不存在過錯。
由於通海路當時尚未交工,原告要求建設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3個孩子的監護人應負疏忽責任。庭審中,海建公司自願補償5原告共計3萬元,法院照準。
兩個家庭不服,上訴到市高院。此後經市司法局指定,本市聖天律師事務所張志、王宏豔律師爲他們提供了法律援助。王宏豔律師幾下黃驊,調取了大量證據。庭上,二位律師更是據理力爭。
市高院認爲,保護未成年人,防止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是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的共同責任。本案中,3個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應依法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海建公司作爲施工單位,負有對施工現場維護安全、防範危險的職責。事發當日整個工地是開放式的,任何人均可以自由進入。其間,雖然工作人員進行過勸離,但未有效制止孩子們的危險行爲。因此,海建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安全生產是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共同職責,雖然大港油田提出,其與海建公司簽訂過《安全環保施工協議書》,其不應承擔安全責任,但這種約定不應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大港油田也應承擔孩子傷亡的相應責任。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該院認定,海建公司、大港油田和原告承擔的責任分別爲40%、30%和30%。故而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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