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亂穿馬路遭遇車禍,事後喪失了記憶,誰來爲這場車禍負責?日前,松江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肇事司機承擔70%的責任。
今年3月15日,嚴先生在松江區九亭鎮九亭大街由南向北騎自行車欲穿馬路時,被同向行駛的大貨車撞上。嚴先生表示願意自行協商解決。
但此後,嚴先生被診斷爲左額骨骨折、腦內血腫,導致記憶力衰退等症狀,對事故發生時的情景已完全沒有了記憶。
根據交警的工作情況記錄,嚴先生的妻子找到了肇事司機蘇某,提出了8萬餘元的賠償要求,但被一口拒絕。蘇某表示,事故主要是由於嚴先生亂穿馬路造成的,且當時嚴先生一點傷也沒有,現在何來這麼多醫療費和賠償金。雙方爲此鬧上法庭。
法院審理後認爲,蘇某駕駛的車輛是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更應具有謹慎、安全的義務。其撞擊原告騎的自行車的後輪,導致原告倒地受傷,明顯存在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同樣有注意安全的義務,不能違章橫穿馬路,也有一定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據此,法院支持了嚴先生5.9萬元中70%的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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