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花村汾酒廠“家家”酒商標被山西省方山縣老傳統食品有限公司申請註冊,引發了一場關於“家家”商標是否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的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判決:山西省方山縣老傳統食品有限公司註冊“家家”酒商標的行爲主觀上存在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關於撤銷老傳統公司註冊的“家家”商標的裁定。
據介紹,老傳統公司是山西一家地方酒廠,與杏花村公司同處山西省呂梁市,雙方於1998年1月至4月有過關於生產酒產品的聯營關係。
老傳統公司於1999年10月18日提出“家家”商標的註冊申請,並於2001年2月獲准註冊。該註冊商標與杏花村公司使用的家家商標在文字構成、字體方面基本相同。爲此,杏花村公司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請求撤銷“家家”註冊商標的申請,理由是該商標已經被杏花村公司在先使用並具有較大的影響。商評委於今年5月作出爭議裁定,認爲老傳統公司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有一定影響商標的行爲,撤銷了“家家”註冊商標。
老傳統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爲自己沒有惡意搭車也沒有以不正當的手段搶注,商評委的裁定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銷。
法院審理查明,在老傳統公司申請註冊“家家”商標的三至四個月之前,杏花村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即爲家家酒產品上市銷售作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包括委託他人設計家家酒的全套包裝、分別向四家企業訂購專用於家家酒的容器、酒盒箱、商標瓶貼及防盜蓋,訂購的數量可供40萬瓶家家酒之用。而且,在老傳統公司申請註冊“家家”商標之前,杏花村公司的家家酒已通過公共媒體爲相關消費者所熟悉,山西電視臺已經播出家家酒廣告。
審理法官認爲,市場經營者在民事活動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老傳統公司與杏花村公司有過關於生產酒產品的聯營關係,兩者同爲處於山西省呂梁市的酒產品生產企業,在此前提下,其將與杏花村公司使用的“家家”商標在文字構成、字體方面均基本相同的爭議商標申請註冊,足以使人確信其行爲在主觀上存在惡意。因此,老傳統公司的申請註冊爭議商標的行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商標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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