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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2004年5月27日,林福久在接受法院一審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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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圖:2004年5月27日,林福久被押解入庭。 |
12月24日上午,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公判大會,宣佈了最高人民法院對犯有受賄、貪污和重婚罪的遼寧省鞍山市公安局原內保分局局長林福久執行死刑的刑事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會後,林福久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林犯自1994年9月至2002年年初,利用其先後擔任鞍山市人民檢察院稅檢處處長,鞍山市稅警機構籌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鞍山市公安局稅偵分局局長、鞘山市公安局內保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5次,共計摺合人民幣6 33萬餘元,爲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林犯自1996年4月至2002年4月,利用其職務便利,分3次貪污公款和財物共摺合人民幣71萬餘元。另查,林犯在有配偶的情況下,自1996年10月至案發前,與常某(已另案判刑)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居住,並於1997年9月生育一子。
法院認爲,林福久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侵吞,騙取的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且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居住,其行爲已構成重婚罪,應當數罪併罰.鑑於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且具有多次索賄的法定從重情節,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受賄、貪污、重婚犯林福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林犯不服,提出上訴,經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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