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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電視維權庭審現場 |
天津首次就音樂電視維權做出一審判決 國家版權局專家就此案論法理
2004年6月23日,被炒得沸沸揚揚的華納唱片有限公司訴本市天麟娛樂有限責任公司(東方之珠上級單位)音樂電視侵權案,在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庭上,原告以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著作權的音樂電視作品———郭富城演唱的《分享愛》、《聽風的歌》和《愛的呼喚》向公衆放映爲由,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萬元及調查費、律師費等案件支出費用5萬元,並在《法制日報》刊登賠禮道歉聲明。2004年7月9日,就在上述案件尚未判定之際,另一起性質相同案件———華納訴本市東海漁村演歌臺有限公司音樂電視侵權案,又在本市一中院進行審理。這次,原告方面還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30萬元及合理損失。然而庭審數月後,兩案遲遲未能宣判。社會上由此對判決結果流傳着種種預測。
就在人們快將兩案淡忘之時,一中院突然於2004年12月22日同時對兩案進行了宣判。判決書認定兩被告侵犯了原告作品的放映權,並判令二被告分別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人民幣5千元。對該結果,原告方當然予以認可。而被告方雖認爲判決有其高明之處,但還是對MTV爲作品表示懷疑。帶着這個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家版權局專家。專家表示,MTV的性質不能一概而論。
法院判決原告放映權受到侵害
一中院的判決理由是這樣的,原告華納唱片有限公司作爲國際唱片業協會的會員,其提供的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區辦事處出具的聲明,經具有我國司法部認證資格的香港律師進行公證,並加蓋有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專用章,該公證文書可以證明原告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在國際唱片業協會亞洲區辦事處進行過版權登記的事實。被告天津天麟娛樂有限公司否認原告對涉訴曲目享有權利,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證明其抗辯理由,結合原告提供光盤上的署名可以認定原告對該光盤中的三首MTV曲目享有製作者權利,關於涉案曲目的性質是屬於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還是屬於錄音錄像製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而錄音錄像製品則是錄音錄像製作者通過使用他人作品製作而成,非創作產生的智力成果,不具有創作性,這是作品與製品二者的本質區別。本案爭議之三首MTV曲目是以確定的音樂作品爲基礎,經過導演、攝影、演員、剪輯等多方面共同創作性勞動攝製在光盤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或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原告對其創作的《分享愛》、《聽風的歌》、《愛的呼喚》三首MTV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應當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被告關於原告不享有著作權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擅自以營利爲目的,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權的MTV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放映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關於侵權賠償的數額,因本案訴爭之三首MTV作品在香港地區發行,未在我國大陸發行,原告提供香港地區特定時段優先使用許可費用的標準與大陸的消費標準差異較大,且與本案缺乏可比性,鑑於原告的實際損失與被告的非法獲利均難以計算,法院考慮MTV作品附屬於已有音樂作品的性質,綜合被告侵權行爲的情節、後果、主觀過錯及原告爲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侵權賠償的數額。同時,因放映權屬於著作財產權的範疇,原告不能舉證證明被告的侵權行爲給其商譽和“其他著作人人身權利”造成損害,故原告主張被告公開賠禮道歉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華納代理人將維權進行到底
華納唱片有限公司國內訴訟的代理機構———北京市天爲律師事務所,在北京、上海、天津、廣州、深圳、成都、重慶、武漢等地代理了100多件MTV侵權案件。該律師事務所主任蕭大忠對記者說,各地已相繼對一些案件做出判決,其中絕大多數都認定被告侵權,但也有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兩者比例大約是20分之一。蕭大忠說,天津像全國大多數城市一樣,支持了原告擁有MTV放映權的訴訟請求。該認定是很重要的,對權利方是一種保護。蕭大忠表示,國內“演歌房”以前免費使用MTV是很不正常的,從一個側面體現出某些人法律意識是多麼的淡薄,這在一個法制國家是不能被容忍的。蕭大忠說,全國各地的判決表明法院系統對MTV侵權案件的性質存在共識,天津法院的判決更增加了原告方維權的信心。他還表示,法院的判決不僅是對原告權利的一種保護,其實對“演歌房”的健康發展也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因爲依法經營是MTV行業今後必須遵守的準則。
天麟人大應確認MTV性質
經過數月的期待,天麟公司得到的是認定侵權的判決書。儘管如此,天麟公司負責人王青還是對法院的判決給予了很高評價。她說,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5千元,應該是考慮到MTV行業對社會的貢獻後做出的。該判決充分考慮到MTV行業今後的穩定和發展。一直以來,MTV行業爲大齡及學歷較低人員提供了就業空間,緩解了就業壓力,爲維護社會穩定做出很大貢獻。
王青認爲,涉案MTV到底是作品還是錄音錄像製品,《著作權法》並無明確規定,MTV的性質應由國家版權局來認定。只有通過國家版權局的認定並寫到法律中去,才能確定MTV的性質。而法院依據《著作權法》進行判決,很難讓人信服。爲了爭取立法明晰,上海、廣州等地的相關行業已向當地和全國人大提出報告,要求對MTV的性質進行研究和確認。在本市,天麟也和皇冠明珠、百晟、活力、阿一等四家練歌房一起向市人大提出報告,要求對MTV的性質進行研究。
王青表示,是否提出上訴,他們還在考慮之中。看得出來,被告方拿到判決書後的心情是比較複雜的。
天麟代理人判決說明MTV不具很高創作性
上海金茂律師事務所毛慧剛律師在北京、天津、上海、昆明、廣州等地代理了十幾件音樂電視著作權侵權案件,而且都是爲被告做代理。雖然天麟公司被判侵權,但作爲該公司的代理人,毛慧剛還是覺得天津法院的判決要比北京法院的判決更能令人接受。他說,原告在訴訟過程中一直要求賠禮道歉,這是因爲如果被告賠禮道歉就意味着承認了侵權,並給原告大規模訴訟提供了藉口。而天津法院的判決書中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請求,這無疑是一個考慮比較全面的判決。對於判決的數額,毛慧剛表示,天津法院判賠5千元,每首歌曲其實只賠1千餘元,相對北京法院判賠1.6萬元來講,該結果更具合理性。
毛慧剛說,天津法院認定涉案MTV附屬於已有音樂作品是比較高明的。該判決證明,涉案MTV並非如原告所稱是具有很高創作性的作品。
談到天津法院的判決對其代理的其他案件有何影響時,毛慧剛說,天津法院的判決是他拿到的第一個判決書。此前,在他代理的案件中也有原告提出撤訴的。他認爲,天津的判決對其代理的其他案件不會有什麼影響,因爲我國不是實行判例法的國家,各地法院都是獨立行使裁判權。作爲一名律師,有義務向法庭提供參考意見,至於法庭如何判決,就不是律師能左右的事了。
MTV性質不能一概而論
國家版權局信息宣傳處處長段玉萍
開始是華納,後來廣州新時代等國內唱片公司也加入“維權行列”,MTV維權在大江南北愈演愈烈。國家版權局信息宣傳處處長段玉萍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MTV的權利構成是非常複雜的。唱片公司是否具有MTV的全部權利呢?可以這樣說,如果MTV構成作品,製片方就是MTV的權利人,我國《著作權法》對此已有明確規定。但是問題往往不能一概論之,有的MTV只是簡單的拼接,有的畫面還是靜止的,製片人是否對這樣的MTV具有權利,還值得商榷。
段玉萍表示,《著作權法》雖未明確規定MTV的性質,但該法規定電影和類似電影方法制作的作品受該法保護。涉案的MTV有畫面、有情節、有伴音,應該屬於類似電影方法制作的作品。
對於天津法院判決的賠償數額,段玉萍說,我國著作權糾紛判賠的數額,一般都是以“給被侵權人造成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利情況”爲依據。比如說,盜版光盤就可以參照光盤銷售數量進行判決。但MTV侵權案件不同於其他著作權侵權案,從這兩方面都很難計算。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由裁量是法律允許的。天津和北京的判賠數額有所不同,也是可以理解的。
針對“原告訴訟請求與社會利益相沖突”的說法,段玉萍說,《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在權利人、公衆和使用者之間起一種利益平衡作用。它既保護著作權人,也不能損害公衆利益;適度保護權利人,但不能過度保護,而且還要符合國情。天津的判決正是起到了這種平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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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4年12月17日開始,北京市二中院集中宣判了13起有關歌廳播放MTV作品而被索賠的著作權糾紛案。其中,新世紀錢櫃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和北京樂聖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因使用了《濤聲依舊》等3首音樂電視作品而分別被判賠償廣州新時代影音公司1.6萬元。
2004年12月6日,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廣州新時代影音公司訴本市皇冠明珠餐飲娛樂發展有限公司、舒泊花園大酒店音樂電視侵權案進行了審理。庭上,當事三方對中國音像協會的認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產生爭議。
2004年12月16日,廣州新時代影音公司訴本市東方之珠夜總會有限公司、阿一練歌房、活力娛樂城、東海岸娛樂總彙有限公司、晟明餐飲發展有限公司音樂電視侵權案,在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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