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克公司的廣告中使用動畫人物“黑棍小人”形象,筆名“小小”的中國知名“閃客”朱志強以其網絡動畫作品主題人物均爲“火柴棍小人”形象爲由,狀告美國耐克侵犯著作權結果勝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9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耐克公司、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爲,被告北京元太世紀廣告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經營侵權廣告,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發佈侵權廣告,被告耐克公司、耐克(蘇州)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新浪網首頁就其侵權行爲發表致歉及消除影響的聲明,並連帶賠償原告朱志強經濟損失30萬元。
據介紹,自2000年起,朱志強相繼創作虛擬空間的網絡動畫《獨孤求敗》、《小小3號》等作品,並分別進行了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登記。這些虛擬空間的網絡動畫作品的主題人物形象均爲“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耐克公司、蘇州耐克公司等被告在宣傳推廣耐克新產品中使用了“黑棍小人”。通過對比,“黑棍小人”形象的基本構成要素與“火柴棍小人”完全一樣,二者的頭部均爲黑色圓球體且沒有面孔,二者身體的軀幹、四肢和足部均由黑色線條構成,二者黑色線條的粗細、厚重、圓潤程度以及給人的整體美感程度基本相似。法院認爲,原告在設計“火柴棍小人”形象時,以自己獨特的表現方式,對公共領域中通用的“線條小人”形象的線條及其組合方式進行了審美意義上的再創作,已構成中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即美術作品。且在其於2000年4月完成並發表該動漫形象之前,公共領域並未出現過與該形象完全相同的動漫美術作品,“火柴棍小人”形象具有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依法應受到中國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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