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數字
-海洋生態損失近千萬元
-漁業資源損失1500餘萬元
-捕撈養殖損失1700餘萬元
北方網消息:2004年12月30日,在新的一年即將到來的時候,備受國內外關注的“塔斯曼海”輪溢油事故索賠案,在事發2年後,終於落下大幕。下午4時,天津海事法院對“塔”案中最後兩個案件依法做出判決,判令被告“塔斯曼海”輪船東及倫敦汽船船東互保協會連帶賠償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態損失近千萬元;賠償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漁業資源損失1500餘萬元。加上先期判令二被告賠償遭受損失的1490名漁民和養殖戶的1700餘萬元,此次索賠案的最終數額共計4200餘萬元。至此,“塔斯曼海”輪溢油索賠案所涉10個個案一審全部審結。天津市海事局作爲我國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爲維護海洋生態環境進行涉外索賠,在國內尚屬首次。
海洋生態損失獲賠近千萬元
2004年12月30日,歷經6次庭審的天津市海洋局提起的海洋生態環境受損索賠案公開宣判。天津海事法院院長李柏華親自擔任此案的審判長。
法院認爲,渤海是半封閉的內海,海水交換持續時間長,自淨能力較弱,此次溢油事故海域爲我國必須進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重點海域,205.924噸輕質原油入海,客觀上造成了渤海灣的環境容量損失。法院同時認爲,事故海域海洋沉積物中油類污染物,雖經過一年降低到沉積物質量一類標準,但平均油類含量仍比事故前高出0.68倍,因此該被污染海域的海洋沉積物應予修復,通過對龐大的有關海洋生態環境污損監測數據的分析查證,在最終覈實原告相應損失的基礎上,天津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英費尼特航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環境容量損失750.58萬元,賠償原告天津市海洋局調查、監測評估費用及其生物修復研究經費等245.2284萬元,並承擔上述款項的利息損失;被告倫敦汽船船東互保協會承擔連帶責任。
漁業資源損失獲賠1513萬元
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作爲原告,就漁業資源遭受損失提起的索賠訴訟,天津海事法院副院長吳立羣擔任審判長。圍繞案件爭議焦點,此前進行了5次庭審。
法院查明,本次溢油污染海域屬近岸海域。事故造成的漁業資源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天然漁業資源損失。這種損害不僅會導致當時的漁業資源突然下降,而且污染物對以後的漁業資源的損害也是不可逆轉的。對於天然漁業資源損失如何計算和是否賠償,在《92責任公約》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依照黃渤海監測中心的監測結果,按照農業部《水域污染事故漁業損失計算方法規定》所得出的天然漁業資源經濟損失屬於客觀存在的事實。在確認損失的基礎上,天津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英費尼特航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天津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漁業資源損失1465.42萬元,調查評估費48萬元,並承擔上述款項的利息;被告倫敦汽船船東互保協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490名漁民養殖戶獲賠1700餘萬
2004年12月24日,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對1490名漁民訴兩被告索賠案的8個個案分別做出判決。法院認爲,相關海域和灘塗因此次油污事故造成嚴重污染,部分沿岸漁民不得不停止捕撈生產,並給部分養殖戶的灘塗養殖帶來重大經濟損失,據此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河北省灤南地區、本市漢沽地區、塘沽區北塘地區、塘沽區大沽地區共計1490名漁民、養殖戶漁業捕撈損失、灘塗養殖損失和網具損失等共計1700餘萬元。
法院依法查明,渤海灣的曹妃甸附近海域臨近河口,海域環境質量良好,是多種經濟魚類、蝦蟹類和貝類的產卵場和索餌場。離岸較近的35、36漁區是灤南縣漁民和天津市沿海地區漁民世代從事海洋捕撈的賴以生存的傳統漁場,涉案衆漁民對其具有較強的依賴性。2002年11月23日,“塔斯曼海”輪所載205.924噸輕質原油入海。在風、流等氣象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溢油擴散面積從18平方公里至205平方公里波動變化。經172小時數值模擬,掃海面積約爲786平方公里。由於溢油污染面積中,油類濃度已超過海洋生物的安全濃度值,對海洋生物造成了嚴重危害,造成以該污染海域捕撈爲生的衆漁民不得不停產。同時,也給衆養殖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法院同時查明:漁民索賠的捕撈停產損失屬於因污染給漁民造成的直接損失,這部分損失與天津市漁政漁港管理處和天津市海洋局的索賠是性質完全不同的索賠,彼此之間不存在重複索賠問題。
陽光下的審判
由於本次海洋生態索賠是我國加入《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後,第一例根據《公約》向外國公司保險人進行索賠的案件,也是我國海洋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律框架內提出污染海洋生態環境涉外索賠第一案,開創了維護我國海洋生態環境權益的先河,因此此案引起全國媒體的普遍關注。
此案的審判長——天津海事法院院長李柏華說,由於原告衆多(僅漁民就達1490名),被告相同,且在爭議問題上存在共性,爲提高效率,徵得各方同意,法院將共同爭議的事實予以合併審理。同時,法院充分保障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全面聽取各方意見,保證庭審公開、透明,實現了“陽光下的審判”。作爲我國海洋生態污染損害第一案,李柏華認爲,“塔斯曼海”案對於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具有深刻的意義。通過此案,將進一步提升社會各界對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同時也將推動和促進我國海洋立法和法律實踐的發展進程。
“塔斯曼海”輪索賠案全記錄
新聞資料
2002年11月23日凌晨,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輪與中國沿海船舶“順凱1號”在天津海域發生碰撞,造成“塔斯曼海”輪大量原油泄漏,給鄰近海域的海洋生態資源造成巨大損失。
11月28日,天津市海洋局率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扣押肇事“塔斯曼海”輪進行財產保全,並責令其提供1500萬美元的擔保。
隨後,市海洋局、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處、漁民協會和沿岸漁民等受害方,均向“塔斯曼海”輪提出至少上億元人民幣的民事索賠。市海洋局代理律師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訴狀,提出5000萬元人民幣的索賠要求,從而拉開這起國內最高民事索賠案的序幕。
2002年12月31日,市漁政漁港管理處正式向天津市海事法院遞交了訴狀,就漁業資源遭受的損失提出6000萬元人民幣的索賠要求。
2003年1月10日,受油污侵害的1224戶漁民及131家養殖戶委託的三家漁民協會,正式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索賠數額共爲2100萬元人民幣。
2003年1月17日,天津海事法院又接到“塔斯曼海”輪油污事件受害方遞交的5份起訴書,原告是本市漢沽區營城鎮蔡家堡村、大神堂村、高家堡村、雙橋村、灑金坨村、河治村、火神廟村、土橋子村等8個村、271戶漁民和養殖戶。這些受害者選出5戶作爲原告代表,分立成5個案子向法院提起集團訴訟,索賠數額共爲1603.5萬元人民幣。
2003年10月,天津市海洋局依法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的要求,將原5000萬元的索賠提高爲9508萬餘元,從而成爲此次油污案件中的最大索賠方,同時這也是國內首次就海洋生態環境受損提出訴訟。
2004年6月2日,“塔”案開庭審理,各受害方根據最新調查結果,分別調整了索賠數額,並最終確定爲1.7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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