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三齡童被狗咬傷,其家長將狗的主人及負有管理義務的單位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4萬餘元。日前,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此案下達一審判決,判決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00餘元。
原告名叫壯壯(化名)現年4歲,去年8月7日上午9時,原告的阿姨李某帶着年僅3歲的壯壯散步,走到被告張某經營的小賣部附近時,李某帶原告從側門進入辦事處內的花壇小便,返回小賣部時,壯壯被院內被告張某放養的狗咬傷。被告張某花費2000餘元爲壯壯治病後,不再承擔任何費用。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1987.67元,家長誤工費2012.33元,今後醫療費和美容費30000元,精神損失費20000元。
被告張某辯稱,原告的阿姨作爲監護人讓原告去辦事處內的花壇小便,臨時監護人沒有盡責任。傷人的狗當時是被拴着的,如果沒有人去逗,不可能去咬人。被告當時出於人道主義爲原告支付醫療費,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辦事處辯稱,本案責任全部在於原告的監護人,二被告不承擔責任。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系被告辦事處所屬小賣部的值班人員,其利用該辦事處的房屋經營小賣部,被告張某所飼養的狗在辦事處院內。
法院認爲,依照法律的規定,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被告張某在被告辦事處院內養狗,取得了辦事處的同意,因此,現原告的損傷後果應由該動物的飼養人即被告張某以及對該動物負有管理之責的被告辦事處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監護人對壯壯未盡監護職責也是其被狗咬傷的原因之一,監護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等費用,而原告就醫交通費、法定代理人的誤工費、今後醫療費和美容費均無有效證據證實,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訴精神損害撫慰金可待原告確定傷殘程度後另案起訴。故依法做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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