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汽車在存車場丟失後,經報案,公安機關予以追回,因車輛受損,事主花去修理費用等3萬餘元。後事主一紙訴狀將存車場所屬單位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損失。然而,法院經審理認爲,雖然被告單位應對此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由於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最終駁回原告訴求。
天津市保稅區某貨運公司司機李某將其所駕駛的單位所有的藍鳥汽車長期存放在塘沽區一服務站所屬的存車場內,並交付了存車費。2002年3月20日上午,司機李某在取車時,發現車輛被盜,即將這一情況告知了存車場的值班人員,並向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報案。同年4月25日,塘沽分局通知該貨運公司被盜車輛已被承德市公安局查獲。2002年6月15日,貨運公司經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向承德市公安局交付了1萬元特情費。同年7月19日,貨運公司將提回後的被盜車輛放在一家服務公司處進行維修,產生維修費2.3萬餘元。2004年3月,貨運公司以服務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其車輛被盜、對因此造成的損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爲由,訴至塘沽區人民法院,要求服務站賠償其經濟損失3.3萬餘元。
法院另查明,自2002年3月20日發現車輛被盜至提起訴訟,原告貨運公司方除在車輛被盜當天通知了被告服務站所屬存車場值班人員外,沒有證據證明己方向服務站主張過權利。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法院認爲,原告貨運公司工作人員將車輛存放在被告服務站處,服務站爲其出具了定額發票,雙方保管合同關係依法成立。根據合同法規定,該服務站作爲保管人應對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貨運公司方在得知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後,未能及時向服務站主張權利,至起訴之日,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且未能提交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事由的相關證據。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貨運公司方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