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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局村委會一起補償
“孩子她爸先去郵局問了問,可是郵局查不出是否投遞了小爽的通知書。孩子她爸又找到村委會。村委會的人經回憶後說,確實收到過小爽的錄取通知書,而且廣播了好幾次,但均無人認領。”就這樣,裝着小爽錄取通知書的郵件放在廣播室內,再也無人進行處理。後來也不知是誰拆開了郵件,錄取通知書莫名其妙地丟了。
村委會的一名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說,村委會當時的確廣播了好幾次,但是小爽一家始終沒來拿通知書。該負責人還說,村委會完全是無償地爲郵局工作。對如此重要的郵件,郵局應直接送到收件人的手裏,而不應通過村委會送達。對於記者提出的其他問題,該負責人稱須村主要領導回答,而主要領導現因病不能工作。
小爽母親說:“在交涉過程中,村裏的領導坦率地承認了錯誤,郵局也承認有責任。但是在近一年的時間內,三方始終未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
爲了供女兒上學,小爽父母幾乎罄其所有。爲了給自己和女兒討個說法,夫妻二人決定與郵局和村委會法庭上見。在訴訟請求裏,小爽一家要求郵局和村委會賠償各項經濟損失6萬餘元。這一民事糾紛案件引起了西青區法院民一庭的高度重視,案件承辦人與庭長對案由、訴訟主體資格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反覆研究。在對案件進行仔細分析後,承辦此案的法官及時安排了開庭,並認真、仔細地聽取了庭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在掌握了案件的具體情況之後,法官從適用法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等方面給三方當事人進行了分析。通過從情、理、法多方面給三方做調解工作,三方當事人的分歧逐步縮小。至開庭當日下午5時許,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二被告給付原告2萬元經濟補償,並當庭履行了給付義務。
專家說法
本案以郵局和村委會共同給付原告經濟補償而告終,顯然二被告都存在明顯過錯。原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王宗華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郵局在與付資人簽訂合同後,有義務將付資人委託送達的郵件按國家規定送到被通知人的手裏。如果被通知人不在家,應由家屬代收並簽字。在投遞本案中這樣重要的郵件時,郵局不應委託村委會送達。如果郵局確實無法送達就應將郵件退回,這樣郵局就不會承擔責任了。因此可以說,造成被通知人未收到郵件,郵局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談到村委會的責任時王宗華說,村委會本無代爲送達郵件的義務,面對本案中如此重要的郵件,如果村委會拒絕代爲送達,也就不會承擔任何責任。既然村委會接收了郵件,也就是承擔了代爲送達的義務。雖然村委會並未得到任何經濟利益,但村委會的行爲造成其負有將郵件送達的義務。而村委會最終未能將郵件交付給被通知人,所以其應承擔相應責任。綜上,本案二被告都存在明顯過錯,給付原告適當經濟補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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