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大公報發自北京的報道,公務員法起草人之一、國家行政學院宋世明博士指出,雖然是否設立榮休金制度目前尚存在較大爭議,但從長遠來看應該設立。在沒有全國性規定之前,不應該反對一些地方政府先行設立規範的廉政公積金制度。
宋世明指出,設置榮休金制度的基本設想是,爲了鼓勵長期爲機關服務和褒獎勤政、廉政工作的公務員,在其依法退休時,根據工作年限發給一次性榮休金。因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爲而受過降級以上紀律處分的公務員,不得發給一次性榮休金。一次性榮休金不同於養老保險金等退休待遇。前者是對公務員在職工作的獎勵,後者是退休公務員的基本生活保障。
專家分析,設置榮休金有利於強化公務員退休後的預期收益意識,減少後顧之憂,有利解決“五十九歲”腐敗現象。可促使人們將腐敗得到的利益與榮休金帶來的利益相比較,作出理性選擇。
其次,設立榮休金制度,在中國退休管理中已有一定基礎,可以與某些做法相銜接。
但仍有不少人反對設立榮休金制度,其理由一方面擔心給政府帶來過重財政負擔,同時亦難以保證設立榮休金制度就能遏制腐敗。
宋世明認爲,一項制度要不要設立與如何設計是兩個問題。在沒有全國性規定之前,不應該反對一些地方政府先行設立規範的廉政公積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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