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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佈的《電力監管條例》規定: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據業內專家介紹,我國電力業務許可證制度是在《電力法》中規定的。由於當時電力行業政企合一,發電、輸電、供電實行一體化經營,只要頒發供電營業許可證,就可以滿足對發電、輸電、供電三個環節管理的需要,因此,《電力法》只規定了供電許可證制度。
目前,隨着電力體制改革的實施,電力行業實行廠網分開,發電廠和電網企業成爲獨立的市場主體,原供電營業許可證只能滿足對供電業務實施監管的要求,而不能適應對發電、輸電業務實施監管的需要,有必要通過頒發不同的電力業務許可證,建立有效的電力業務許可制度。
據瞭解,電力業務許可制度通常是指電力監管機構依照法律授權向市場主體(電力業務經營者)頒發許可證,並通過變更、撤銷許可證以及對企業許可證條款執行情況進行持續性監管的機制。實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大多數國家,如英國、美國、澳大利亞、印度、加拿大等國,普遍採用了電力業務許可制度,其主要目的是從制度上保證政府對電力行業的適度控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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